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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標售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方式及審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16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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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得由該局(編者註:該署)函請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其自標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二、前述標售土地於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