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得由該局(編者註:該署)函請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其自標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二、前述標售土地於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