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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3 06: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6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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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產製之飲料品,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其瓶蓋可列作容器成本,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自銷售價格中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