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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5 2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7003250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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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進口人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者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罰。
二、 類此案件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分尚未確定者,依本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