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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定課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查得應補稅時,得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526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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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而須補徵營業稅者,營業人得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進項憑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