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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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興建大眾捷運系統,以協議設定或徵收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地上權,依規定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48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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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符合大眾捷運法所稱之大眾捷運系統,以協議設定或徵收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地上權,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