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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9: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權者依法提存之礦場保安費,可列為提存年度之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6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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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依礦業法第八十二條及經濟部訂定之「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提存之礦場保安費,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為提存年度之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