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5: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定公司因併購申請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契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6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公司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申請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者,或因收購、分割申請適用免徵契稅之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書件送該管稅捐稽徵處審核:
  (一)含併購後營業項目之併購計畫書。
  (二)併購契約書影本。(公司分割因無訂定契約之行為,得免檢附)
  (三)同意併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
  (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併購核准函影本。(公司併購案件,如未涉及法令規定應登記或變更事項,因無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准,得免檢附)
  (六)收購案件應另加附收購公司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收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