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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8 15: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0890729台財稅第0890455162號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1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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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關於兼營營業人年度中辦理停、復業,究應於何時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六月廿八日八九高市財政二字第七九八三號函。
二、本案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九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九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並由稽徵機關通知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