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28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1

 

本辦法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2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價會) 籌備開會及決議案之執行,由市、縣 () 稅捐稽徵處 (以下簡稱市、縣 () ) 辦理之。

3

 

各市、縣 ()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 處指派專門學驗人員,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其調查項目如左: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現時價值及其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概況, 供求情形等。二、各類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之構造型式,建築材料使用情形, 及其現時價值或租金。三、房屋所處街道區村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 各該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之有關資料,藉作 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依據。四、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其折舊標準。

4

 

各市、縣 () 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 () 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訂有關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標準價格表、房屋標準單價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折舊率標準表,連同調查報告及其他參考資料等,送請評價會召開會議評定之。

5

 

市、縣 () 辦理房屋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調查人員,得列席評價會,以便諮詢。

6

 

各市、縣 () 不動產標準價格,經評價會評定後,由市、縣 () 政府分別於區鄉鎮市公所所在地公告之。

7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 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 政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資料。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8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