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3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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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應先查明實際可申請沖退稅捐之餘額以核計可能溢沖退金額作為處罰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18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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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處罰之案件,海關應先查明廠商虛報貨物出口當時,實際上可得申請沖退稅捐之(有關進口憑證)餘額後,再據以核計可能溢沖退金額作為處罰之標準。但免驗進口憑證逕予核退之案件,則無須查明有關進口憑證餘額,可逕依出口資料及有關退稅標準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