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9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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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及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處罰之案件仍應分別按各有關法條規定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520164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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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及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論處之案件,仍應按各有關法條規定分別論處。說明: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16條,且文字已修正)規定:「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是以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個案有拘束力,與判例對將來發生之同類事件有一般之拘束力,尚有不同。本案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及營業稅法分屬不同領域,其立法之目的、稅目及保護之法益各不相同,仍應分別適用各有關法條之規定處罰為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