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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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緝私條例所稱經營私運貨物之涵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47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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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所稱「經營私運貨物者」,係指雖未有直接從事擔任私運貨物進出口之行為,惟實際上居於經營、策劃或出資之地位,主使他人從事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者而言,但不包括收買或代銷私貨者在內。單純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如未有上述經營私運貨物情事,縱以此為常業,仍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2項所指稱之對象,惟可依同條例第45條規定,加重科處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