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4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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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核准專兼營漁貨搬運之漁船受託載運其他漁船自行捕獲水產品可免報關進口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0921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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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關於本國漁船經核准專(兼)營漁貨搬運業持有效證明文件者,其自國外受託載運進口其他本國漁船所捕撈之漁貨,擬比照本國漁船在國內捕獲之水產品,無須向海關報關即可提領,並免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一案。說明:二、漁船自國外載運水產品經漁港進口,如責令其報關確有困難,則其載運自行捕獲或受託載運其他本國漁船自行捕獲之水產品,未涉及走私行為者,免報關予以免稅進口,惟若載運非屬上開自行捕獲之水產品以外之其他物品,涉有規避檢查、逃避管制或偷漏關稅等情事,而未經向海關申報者,應以走私論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