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3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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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出口退回之郵包其由郵政機關收取之各項費用可否視同倉租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31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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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進口或出口退回之郵包,由郵政機關收取之逾期費、逾期保管費,無論書寫存局候領或投遞地址之包裹,如未在規定期限內領取者,應由郵政機關收取之費用,可視同倉租處理。至於退回費、改寄費及其他資費,並非倉租性質,不宜比照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