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4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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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用引擎及配件非參加國際比賽體育團體使用之最後成品不能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552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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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貴部函為中華民國滑水協會因訓練中華代表隊選手向美國購進船用引擎及配件1批請准免稅一案,因均非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所使用之最後成品,而係零組(機)件,未便同意按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以下同)第6款規定免稅。說明:二、查依74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26條第6款規定,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教育或研究用品以成品為限,始准免稅。本案貨品既係船用引擎及配件,自非屬成品,依法未便同意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