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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9 1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租賃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間內出售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08900159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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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間內出售者,若承購廠商已就相關貨物取得權責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文件時,准於國內辦理變更收貨人手續,相關貨物不須退運出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