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酒之…促銷,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意旨,訂定酒類產品贈送贈品或贈獎之金額上限如下,並自本令發布日起生效:
(一)、「贈品」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必定可獲得本商品以外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二)、酒類為廣告促銷時,贈送贈品之金額不得超過當次酒品交易金額三分之一,且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贈品之金額原則上係以業者提供之「取得成本」作為認定依據。
(三)、「贈獎」之定義:指附隨商品交易行為,商品購買者因機會中獎,始能取得之物品、現金或服務之行為。
(四)、事業辦理酒品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與「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分別為:
1、「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分成三個級距:
(1)、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2)、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百分之五。
(3)、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2、「個別贈獎活動之獎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二、本部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台財庫字第0910351533號令,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