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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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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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一、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五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 超過百分之○.五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