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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結算申報非經會計師簽證案│結算申報經會計師簽證│
│報書項次 │件 │案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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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課稅所得額│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一、未分配盈餘申報之│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數額<損益表會計│
│ │ 算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 師查核簽證依法調│
│ │ 核定者: │ 整後課稅所得額之│
│ │ 營利事業未依結算申報│ 差額 │
│ │ 之課稅所得額辦理未分│二、營利事業當年度之│
│ │ 配盈餘申報,致短漏報│ 結算申報案件,經│
│ │ 未分配盈餘者,依違章│ 稽徵機關查獲有短│
│ │ 論罰。 │ 漏課稅所得情事,│
│ │二、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 而營利事業同年度│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 │ 算申報已經稽徵機關核│ 案件亦同步發生短│
│ │ 定者: │ 漏情形者,應依違│
│ │ 營利事業未依稽徵機關│ 章論罰。 │
│ │ 核定課稅所得額辦理未│ │
│ │ 分配盈餘申報,致短漏│ │
│ │ 報未分配盈餘者,依違│ │
│ │ 章論罰。 │ │
│ │三、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結算│ │
│ │ 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 │
│ │ 查獲有短漏報課稅所得│ │
│ │ 情事者: │ │
│ │ 營利事業同年度之未分│ │
│ │ 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步│ │
│ │ 發生短漏情形者,應依│ │
│ │ 違章論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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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當年度│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一、損益表申報時,無│
│ 依所得稅法│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短漏報免稅所得:│
│ 或其他法律│ 算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 未分配盈餘申報之│
│ 規定減免所│ 核定者: │ 數額<損益表會計│
│ 得稅之所得│ 營利事業未依營利事業│ 師簽證申報免稅所│
│ 額 │ 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免稅│ 得之差額。 │
│ │ 所得額辦理未分配盈餘│二、損益表申報時,短│
│ │ 申報,致短漏報未分配│ 漏報免稅所得: │
│ │ 盈餘者,依違章論罰。│ 未分配盈餘申報之│
│ │二、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 數額<損益表核定│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免稅所得之差額。│
│ │ 算申報已經稽徵機關核│ │
│ │ 定者: │ │
│ │ 營利事業未依稽徵機關│ │
│ │ 核定之免稅所得額辦理│ │
│ │ 未分配盈餘申報,致短│ │
│ │ 漏報未分配盈餘者,依│ │
│ │ 違章論罰。 │ │
│ │三、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結算│ │
│ │ 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 │
│ │ 查獲有短漏報免稅所得│ │
│ │ 情事者: │ │
│ │ 營利事業同年度之未分│ │
│ │ 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步│ │
│ │ 發生短漏情形者,應依│ │
│ │ 違章論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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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年度依所│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稽│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
│ 得稅法或其│徵機關核定不計入所得課稅│<稽徵機關核定之不計│
│ 他法律規定│之所得額之差額。 │入所得課稅所得額之差│
│ 不計入所得│ │額。 │
│ 課稅之所得│ │ │
│ 額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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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所得稅法│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
│ 第 39 條規│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損益表會計師查核簽│
│ 定扣除之核│ 算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證申報自行依法調整後│
│ 定虧損 │ 核定者: │金額之『55』欄項之差│
│ │ 營利事業未依營利事業│額。 │
│ │ 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 │
│ │ 表『55』欄項金額申報│ │
│ │ ,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
│ │ 者,依違章論罰。 │ │
│ │二、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 │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算申報已經稽徵機關核│ │
│ │ 定者: │ │
│ │ 營利事業未依稽徵機關│ │
│ │ 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核│ │
│ │ 定通知書『55』欄項金│ │
│ │ 額申報,致短漏報未分│ │
│ │ 配盈餘者,依違章論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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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減:依所得│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一、損益表申報時,無│
│ 稅法第 4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虛增、虛列免稅損│
│ 條之 1、第│ 算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 失:未分配盈餘申│
│ 4 條之 2 │ 核定者: │ 報之數額>損益表│
│ 及其施行細│ 營利事業未依結算申報│ 申報證券、期貨交│
│ 則第 8 條│ 之免稅損失辦理未分配│ 易損失及土地交易│
│ 之 4 規定│ 盈餘申報,致短漏報未│ 損失之差額。 │
│ ,不得自所│ 分配盈餘者,依違章論│二、損益表申報時,有│
│ 得額中減除│ 罰。 │ 虛增、虛列免稅損│
│ 之證券、期│二、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當│ 失時:其未分配盈│
│ 貨交易損失│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餘申報之數額>損│
│ 及土地交易│ 算申報已經稽徵機關核│ 益表核定證券、期│
│ 損失。 │ 定者: │ 貨交易損失及土地│
│ │ 營利事業未依稽徵機關│ 交易損失之差額。│
│ │ 核定免稅損失辦理未分│ │
│ │ 配盈餘申報,致短漏報│ │
│ │ 未分配盈餘者,依違章│ │
│ │ 論罰。 │ │
│ │三、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結算│ │
│ │ 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 │
│ │ 查獲有虛增、虛列免稅│ │
│ │ 損失情事者: │ │
│ │ 營利事業同年度之未分│ │
│ │ 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步│ │
│ │ 發生虛增、虛列情形者│ │
│ │ ,應依違章論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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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滯報金、怠│未分配盈餘申報左列項目或│未分配盈餘申報左列項│
│ 報金、滯納│金額,屬虛列數、重複減列│目或金額,屬虛列數、│
│ 金等及各項│數等。 │重複減列數等。 │
│ 罰鍰 │註:屬下列情形者,免依違│ │
│8.按同業利潤│章論罰: │ │
│ 標準核定之│A.營利事業所得稅損益表之│ │
│ 全部或部分│ 帳載結算金額與自行依法│ │
│ 所得額,與│ 調整後金額之差額。 │ │
│ 其依帳載資│B.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
│ 料申報之全│ 經協商自行調減之金額。│ │
│ 部或部分所│C.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規定│ │
│ 得額之差額│ 上之差異,稽徵機關於核│ │
│9.按擴大書面│ 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 │
│ 審核純益率│ 調整之金額。 │ │
│ 自行調整之│ │ │
│ 所得額,與│ │ │
│ 其依帳載資│ │ │
│ 料申報之所│ │ │
│ 得額之差額│ │ │
│10. 依所得額│ │ │
│ 標準自行│ │ │
│ 調整之所│ │ │
│ 得額,與│ │ │
│ 其依帳載│ │ │
│ 資料申報│ │ │
│ 之所得額│ │ │
│ 之差額 │ │ │
│11. 未依營利│ │ │
│ 事業所得│ │ │
│ 稅查核準│ │ │
│ 則規定期│ │ │
│ 限報備,│ │ │
│ 致未被稅│ │ │
│ 捐稽徵機│ │ │
│ 關認定,│ │ │
│ 但有合法│ │ │
│ 證明之商│ │ │
│ 品盤損及│ │ │
│ 商品報廢│ │ │
│ 損失 │ │ │
│12. 當年度損│ │ │
│ 益計算項│ │ │
│ 目,因超│ │ │
│ 越規定之│ │ │
│ 列支標準│ │ │
│ 未准列支│ │ │
│ ,而具有│ │ │
│ 合法憑證│ │ │
│ 或能提出│ │ │
│ 正當理由│ │ │
│ 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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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當年度應│未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 納之營利│核定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施│得稅核定應納稅額依所│
│ 事業所得│行細則第 48 條之 10 第 3│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
│ 稅 │項規定加計、減除項目計算│條之 10 第 3 項規定│
│ │後之金額。惟屬稽徵機關落│加計、減除項目計算後│
│ │後核定者僅予調整免罰。 │之金額。惟屬稽徵機關│
│ │ │落後核定者僅予調整免│
│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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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處分固定│損益表未申報處分固定資產│損益表未申報處分固定│
│ 資產之溢│之溢價收入而未分配盈餘申│資產之溢價收入而未分│
│ 價收入作│報減除者(即虛列數)。 │配盈餘申報減除者(即│
│ 為資本公│ │虛列數)。 │
│ 積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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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彌補以往│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以│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
│ 年度之虧│「當年度稅後淨利」實際彌│>以「當年度稅後淨利│
│ 損 │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之差額(│」實際彌補以往年度之│
│ │即虛列數)。 │虧損之差額(即虛列數│
│ │但屬 89 年度以前(含 89 │)。 │
│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但屬 89 年度以前(含│
│ │誤將帳載盈虧區分為 86 年│89 年度)未分配盈餘│
│ │度以前及 87 年度以後兩部│申報案,誤將帳載盈虧│
│ │分,並以當年度稅後淨利彌│區分為 86 年度以前及│
│ │補部分虧損所計算之金額,│86 年度以後兩部分,│
│ │免予依違章論罰。 │並以當年度稅後淨利彌│
│ │ │補部分虧損所計算之金│
│ │ │額,免依違章論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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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已依公司│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由│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
│ 法或其他│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提列│>由當年度稅後盈餘「│
│ 法律規定│數」之差額(例如:減除非│實際提列數」之差額(│
│ 由當年度│當年度盈餘所提列法定公積│例如:減除非當年度盈│
│ 盈餘提列│、股東會議事錄並未決議提│餘所提列法定公積、股│
│ 之法定盈│列法定公積而逕予減除)(│東會議事錄並未決議提│
│ 餘公積、│即虛列數) │列法定公積而逕予減除│
│ 或已依合│備註: │)(即虛列數) │
│ 作社法規│一、若盈餘未彌補虧損即提│備註: │
│ 定提列之│ 列法定公積者,依經濟│一、若盈餘未彌補虧損│
│ 公積金及│ 部函示係屬股東會決議│ 即提列法定公積者│
│ 公益金 1│ 無效,須回復原狀,故│ ,依經濟部函示係│
│ 7 、依證│ 無涉是否違章。 │ 屬股東會決議無效│
│ 券交易法│二、因提列法定公積或特別│ ,須回復原狀,故│
│ 第 41 條│ 盈餘公積係將保留盈餘│ 無涉是否違章。 │
│ 規定,由│ 加以限制或凍結,且股│二、因提列法定公積或│
│ 主管機關│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已減│ 特別盈餘公積係將│
│ 命令自當│ 除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 保留盈餘加以限制│
│ 年度盈餘│ 利事業所得稅額,故原│ 或凍結,且股東可│
│ 已提列之│ 則上除掌握確實證據(│ 扣抵稅額帳戶已減│
│ 特別盈餘│ 如:減除非當年度盈餘│ 除所含之當年度已│
│ 公積 │ 所提列法定公積、股東│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8. 依本國與│ 會議事錄並未決議提列│ 額,故原則上除掌│
│ 外國所訂│ 法定公積而逕予減除)│ 握確實證據(如:│
│ 之條約,│ 外,不予處罰。 │ 減除非當年度盈餘│
│ 或依本國│ │ 所提列法定公積、│
│ 與外國或│ │ 股東會議事錄並未│
│ 國際機構│ │ 決議提列法定公積│
│ 經濟救助│ │ 而逕予減除)外,│
│ 或貸款協│ │ 不予處罰。 │
│ 議中,規│ │ │
│ 定應提列│ │ │
│ 之償債基│ │ │
│ 金準備,│ │ │
│ 或對於分│ │ │
│ 配盈餘有│ │ │
│ 限制者,│ │ │
│ 其已由當│ │ │
│ 年度盈餘│ │ │
│ 提列或限│ │ │
│ 制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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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已由當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數>由當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數>由│
│ 度盈餘分│度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之股│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盈餘│
│ 配之股利│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差額。│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
│ 淨額或盈│但屬計算式小數點尾差產生│淨額之差額。但屬計算│
│ 餘淨額 │者,不罰。 │式小數點尾差產生者,│
│ │ │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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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已依公司│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數額│
│ 法或合作│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並實際給│>「由當年度盈餘分配│
│ 社章程規│付金額」之差額(即虛列數│並實際給付金額」之差│
│ 定由當年│):該差額,未於股東會會│額(即虛列數):該差│
│ 度盈餘給│議紀錄決議分配數者。 │額,未於股東會會議紀│
│ 付之董、│ │錄決議分配數者。 │
│ 理、監事│ │ │
│ 職工紅利│ │ │
│ 或酬勞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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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經財│一、參照項次 7-12 之情形│一、參照項次 7-12 之│
│ 政部核准│ 辦理。 │ 情形辦理。 │
│ 之項目 │二、本項次內容如屬財務會│二、本項次內容如屬財│
│ │ 計與稅務法令間之時間│ 務會計與稅務法令│
│ │ 性差異,所造成盈餘未│ 間之時間性差異,│
│ │ 能於當年度分配,且致│ 所造成盈餘未能於│
│ │ 所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與│ 當年度分配,且致│
│ │ 稽徵機關核定數有差異│ 所申報之未分配盈│
│ │ 者,如已將差異原因充│ 餘與稽徵機關核定│
│ │ 分揭露於未分配盈餘申│ 數有差異者,如已│
│ │ 報書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將差異原因充分揭│
│ │ 書部分項次明細表者, │ 露於未分配盈餘申│
│ │ 已無匿報情事, 免依短│ 報書、未分配盈餘│
│ │ 、漏報處罰。 │ 申報書部分項次明│
│ │ │ 細表及會計師簽證│
│ │ │ 報告書者,已無匿│
│ │ │ 報情事,免依短、│
│ │ │ 漏報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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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計算公式│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 │ 22 之核定金額× 10% │ 項次 22 之核定金│
│ │ =全部應納稅額(負數│ 額× 10%=全部應│
│ │ 以零計算) │ 納稅額(負數以零│
│ │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 計算) │
│ │ 次 22 之核定金額-核│二、(未分配盈餘申報│
│ │ 定短漏報應罰部分之未│ 書項次 22 之核定│
│ │ 分配盈餘)× 10%=核│ 金額-核定短漏報│
│ │ 定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應罰部分之未分配│
│ │ 負數以零計算) │ 盈餘)× 10%=核│
│ │三、全部應納稅額-核定免│ 定免罰部分應納稅│
│ │ 罰部分應納稅額=核定│ 額(負數以零計算)│
│ │ 漏稅額 │三、全部應納稅額-核│
│ │ │ 定免罰部分應納稅│
│ │ │ 額=核定漏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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