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關為促進業務之健全發展,確保服務品質,對於現行作業實
施督導考核,俾能適時發掘問題,矯正缺失,並檢討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範圍
(一)稽徵、查緝及行政等重點工作項目。
(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三)年度列管重點施政計畫項目。
(四)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五)關務長指示事項。
(六)審計部抽查案件有關事項。
(七)人民陳情及申訴案件。
(八)公文時效及品質。
(九)其他交查、交辦事項。
三、督導考核分類、任務編組及考核方式
(一)業務考核
1.組織成員
本關秘書室指派簡任稽核一人,九職等非主管若干人,負責
辦理關務機關績效考核、通關業務考核及上級交辦事項等業
務。
2.考核方式
每月由簡任稽核或九職等稽核研提考核項目或根據上級指示
辦理考核,考核結果繕具「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通關業務考
核報告」(附表一)陳副關務長核閱,考核報告應影送相關
單位參辦。
(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
1.組織成員
成立「為民服務工作考核小組」,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
,企考人員為成員。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辦理為民服務工作平時考核作業計畫」等規定
考核事項。
3.考核方式
(1)各單位為民服務小組統籌人員(各單位主管指派),每月
應對該單位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並填寫「財政部關務
署高雄關為民服務工作考核紀錄表」(附表二)送秘書室
備查。
(2)秘書室每季對各單位考核,並繕具「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為民服務工作平時實地查察考核報告」(附表三)陳關務
長核閱後發布書函。
(三)電話服務測試
1.組織成員
成立「電話服務禮貌測試小組」,由本關各單位課長、九職
等非主管及股長組成。
2.考核依據
依據本關「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作業要點」規定。
3.考核方式
每月對各單位進行電話測試工作,測試結果依規定繕具「財
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附表四)陳關務長
核閱後發布書函。
(四)資訊稽核
1.組織成員
成立「資訊稽核小組」,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副召集
人為簡任稽核或九職等非主管,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各
指派一至三人組成。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頒行「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稽核管理」及「年度
資訊作業內部稽核計畫」規定。
3.考核方式
(1)每年十月應將次年資訊作業內部稽核計畫(包括稽核日期
、稽核項目、受核單位等)報請關務署核備;資訊稽核每
半年至少實施一次,檢查結果並依規定繕具「財政部關務
署高雄關資訊稽核報告書」(附表五)陳關務長核閱後發
布書函。
(2)為防止未授權異動竊取公務電腦資料,「資訊稽核小組」
應不定期每月至少抽一次,以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五)機密維護及設施安全檢查
1.組織成員
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派員組成「檢查小組」。
2.考核依據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暨所屬各關區公務機密維護實施注意事
項」。
3.考核方式
每半年總檢一次,由政風室依規定簽奉關務長核准後,將檢
查日期、檢查重點及有關事項,以本關書函通知各單位遵照
辦理,檢查結果依規定繕具報告陳關務長核閱後發布書函。
(六)公文時效管制
1.組織成員
秘書室企考人員。
2.考核依據
依據本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辦理。
3.考核方式
由秘書室企考人員不定期考核人民陳情案件,分類統計並作
成分析報告,陳報關務長核閱後,以本關書函通知各單位依
建議事項改善。
(七)事務管理工作檢核
1.組織成員
成立「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小組」,由人事室、主計室、政風
室及秘書室派員組成,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九職等非主
管企考人員擔任執行秘書。
2.考核依據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
及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3.考核方式
(1)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核兩種;平時檢
查由各單位依各事務管理手冊規定自行辦理,定期檢核由
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小組辦理。
(2)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小組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定期檢核,並
繕具「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報告」,陳
報關務長核閱,並報關務署備查。
(八)各單位業務檢查
本關一級單位,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簡任稽核(
或副主管)及課長或九職等非主管,對所屬經辦業務每月至
少一次實施不定期業務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填報「財政部關
務署高雄關業務檢查報告表」(附表六)陳報主管核閱,各
一級單位並應於每月底前按月彙造月報表(附表七)及將附
表送秘書室備查,如有重要事項再彙整轉陳副關務長。惟具
有時效之重要改進事項,亦得隨時研簽報核。
(九)其他特定任務考核
依其他特定任務規定或上級指示辦理。
四、各督導考核人員在執行任務前,應先做好準備工作,對所檢查
之業務,需充分瞭解相關之作業規定及程序,並秉持公正客觀
立場執行查核。
五、各受檢單位應予充分配合,並提供詳盡說明及必要之文件資料
以利查閱。
六、有關督導考核文件和紀錄,各考核任務編組應設專卷並指定專
人負責保存。
七、本作業要點經報奉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