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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資字第1060000767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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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本管理規定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

 

二、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賦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以下簡稱稅務稽徵機關)對於使用戶役政資訊,依本管理規定辦理。

 

三、作業目標

()劃一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處理程序,健全管理資訊,以提高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的流通與使用率,代替傳統的人工查抄,達到加強稅務資料之正確性與提昇稅捐稽徵績效。

()建立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制度化及標準化作業程序,以充分發揮資訊資源共享的效益及稅務自動化作業目標。

      ()維護財稅作業網路設備及資訊安全,防止人為疏失、舞 弊、洩漏及破壞,避免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確保作業順利。

 

  四、作業範圍

() 需求戶役政資料範圍含括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民政局()及內政部之戶役政資料。

() 連結作業資料查調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另為配合定期大批查調需求,稅務稽徵機關得採磁性媒體或檔案傳輸交換方式辦理查調。

 

  五、一般事項

() 依本管理規定作業所產出之各種表冊資料,有關作業人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善盡保密之責。

() 稅務稽徵機關收到財政資訊中心傳送之檔案及表件書冊,應依相關資訊處理手冊規定處理及運用。             

 

第二節  職責劃分

一、 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稅務稽徵機關之職責劃分,依據本節之規定辦理。

         

二、賦稅署

()有關本項業務法令規定之釋示。

()辦理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之督導、稽核及協調。

 

三、財政資訊中心

       ()研擬規劃戶役政資料之應用。

()審議稅務稽徵機關提供之新作業需求,規劃、設計及修改戶役政資料運用系統程式。

()協助稅務稽徵機關辦理資訊作業及技術輔導支援工作。

()辦理稅務稽徵機關業務及電作(資訊)相關人員講習與訓練。

()配合內政部、賦稅署及稅務稽徵機關辦理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作業之檢查、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配合全國彙整性之戶役政資料應用需求,定期向內政部及民政局()申請以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方式辦理稅務審查核定等作業,並轉檔、灌檔後,供各稅務稽徵機關透過財稅網路線上或批次查詢。

()有關作業疑問之協調、解決。

()有關本管理規定之修訂。

 

四、 稅務稽徵機關

(一)    配合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計畫之研擬、試辦及推廣。

(二)    所屬分局(分處)、稽徵所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業務檢  查、督導及考核。

(三)    輔導所屬分局(分處)、稽徵所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作業及相關業務講習與訓練。

(四)    配合內政部、民政局()財政資訊中心適時提出作業需求。

(五)    依照財政資訊中心所規劃之業務需求向內政部及民政局()申請戶役政資料之查調。

(六)    各稅務稽徵機關對內政部線上資料查詢,以財政資訊中心為窗口

(七)    稅務稽徵機關內部單位權責區分

各單位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調整:

1 業務單位

(1)辦理戶役政資料運用系統查詢作業及查詢紀錄清單之列印及核章。

(2)配合每星期查核之需要,列印各相關表報。

(3)各查調紀錄及件數統計表之查核及保管。

(4)依據本管理規定辦理之事項。

2 電作(資訊)單位

(1)受理使用者代號申請、配發、管制。

(2)配合每月或臨時性查核之需要,產生各相關表報。

(3)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之連繫、執行與協調,並協助業務單位提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4)數據線路及網路通訊設備之管理維護。

3政風(稽核)單位

定期或不定期(各地區國稅局每年至少次,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至少三次)對戶役政資訊系統運用之合法性及妥適性進行稽核。

  


第三節  查詢目的

稅務稽徵機關因下列業務需要使用戶役政資料:

一、   綜合所得稅業務。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務。

三、   營業稅業務。

四、   遺產稅、贈與稅業務。

五、   土地增值稅業務。

六、   地價稅業務。

七、   房屋稅業務。

八、   使用牌照稅業務。

九、   契稅、印花稅業務。

十、   娛樂稅業務。

十一、   全功能櫃台作業。

十二、   欠稅清理。

十三、   退稅清理。

十四、   課稅資料歸戶。

十五、   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

十六、   檢舉案件。

十七、   行政救濟案件。

十八、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案件。

十九、   執行憑證之清查。

二十、   違章審理案件。

二十一、        其他。

 


第四節 申請查調流程及責任

  一、連結申請程序

()申請機關應按規定填具「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表」及資料項目表,並檢附本管理規定函送戶政單位審核,於完成申請程序及經連結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結,透過資料查詢傳輸、檔案傳輸或媒體交換作業取得資料。

()有關戶役政資料連結申請及相關說明,可上網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www.ris.gov.tw)查詢「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申請連結作業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提供機關。

 

二、申請單位對於經由戶役政單位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如有不當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應負完全之管理責任。

 

三、因業務需要須查調戶役政資料之人員,應進行使用者帳號申請作業,並循稅務管理線上安全管制系統申請使用權限。

 

   四、使用戶役政資料查調人員(以下簡稱查調人員)完成查詢作業後,應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陳核後交由專人或系統保管三年備查。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善保管及運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定者,除由服務機關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追究:

 () 使用戶役政資料單位或使用者不當使用,經由申請單位提供之戶役政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使用單位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如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使用單位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第三十一條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意圖營利者;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揭情形之罪者,應負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法律責任。

 ()使用者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之行政責任,應由其所屬之主管機關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節  安全管制

一、 稅務稽徵機關及所屬各單位使用戶役政資料,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準則」及本管理規定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首長處理。

 

二、 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 稅務稽徵機關電作(資訊)單位應規劃磁碟空間,接收內政部、民政局 ()傳回之戶役政結果檔,業務單位查閱後須立即清理或由系統執行人員定期清檔 (至少每兩個月),避免個人戶役政資料遭受非授權之存取。

() 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之紀錄檔,系統執行人員應定期備援。

() 查詢單位對戶役政資料之查詢,應指定查調人員專責處理,非經授權者,不得擅自查詢資料。

() 查調人員進入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離開辦公室,應隨時結束作業。

() 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報作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燬。

() 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移送過程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

三、管制作業之查核

(一)   各地區國稅局

1.   「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1)內容:紀錄被授權之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戶役政資料。

   (2)管制及運用:

    查調人員應於完成查詢作業後,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經陳核後,交專人或系統保管三年,俾利查核並提供政風(稽核)單位稽核運用。

2.   「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製成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

        採紙本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之業務單位,其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月產出國稅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查調人員送交之「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成冊,定期(每月至少)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備查;如不相符,應再調印「戶政連線查詢記錄清單」逐筆核對,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

        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3. 「查調作業記錄線上簽核表」

    (1)內容:記錄查調人員未將查調記錄電子簽核之件數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採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之業務單位,其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星期產出國稅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查調作業記錄線

          上簽核表」,定期稽催查調人員將查調記錄送請簽核,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

4. 「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根據查詢控制檔,所做成的隨機抽樣表報。

   (2)列表及運用:

總局抽核作業: 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日前,依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上月份全單位查詢之總案件,按抽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核案件,移送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抽樣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三,如總件數未達一千件則至少抽三件。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年供備查。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政風(稽核)單位抽核作業: 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配合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次)產出「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政風(稽核)單位查核。

財政資訊中心抽核作業: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配合財政資訊中心不定期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財政資訊中心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5.「傳輸狀況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各類傳輸狀況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民政局() 3. 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依實際需要由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運用。

6.「資料查詢回報率統計清單」

(1)內容:針對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查調作業,分內政部、民政局()、財政資訊中心,依查調結果之訊息分類,作成各類結果訊息筆數及回報率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需求科室等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日前由總局電作()單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財政訊中心或其他需求科室等運用。

7.「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類查詢原因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民政局() 3. 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依實際需要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日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日前由總局電作()單位,產出提供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8.「查詢項目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查詢項目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民政局() 3. 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依實際需要由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運用。

 

(二)   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1.   「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1)    內容:紀錄被授權之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戶役政資料。

  (2)管制及運用:

              查調人員應於完成查詢作業後,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經陳核後,交專人或系統保管三年,俾利查核並提供政風(稽核)單位稽核運用。

      

2.    「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製成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各業務單位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月產出「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查調人員送交之「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成冊,定期(每月至少)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年備查;如不相符,應再調印「戶政連線查詢記錄清單」逐筆核對,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3. 「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根據查詢紀錄檔及歷史檔輸入查詢條件,所做成的電腦隨機抽樣表報。

   (2)列表及運用:

()抽核作業: 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日前,依總()各科(課室)及各分()上月份各科()室及各分()查詢之總案件,按抽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核案件,移送總()各科() 室及各分(分處)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分處)抽樣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三,如總件數未達一千件則至少抽三件。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年供備查。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政風(稽核)單位抽核作業: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次),就總()各科() 室及各分(分處)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及相關資料進行複核作業,由總()電作(資訊)單位配合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次),產出「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政風(稽核)單位查核;以上兩種抽核方式可擇一作業。

 

財政資訊中心抽核作業:

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配合財政資訊中心應不定期(每年至少)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及相關資料,送交財政資訊中心複核,俾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4.「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類查詢原因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民政局()),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日前,產出提供科()室需求時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日前由總局電作()單位,產出提供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四、稅務稽徵機關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各地區國稅局每年至少次,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至少三次)進行查核作業,以維護戶籍資料作業之安全。

 

五、 稅務稽徵機關每年十五日前電作(資訊)單位系統執行人員應備援前一年度之「查詢控制檔」(國稅)或「戶政查詢紀錄檔」(地方稅)資料,並保存年備查。

 

  六、本項作業應納入本部年度稅務稽徵機關稽徵業務平時考            核。

 

   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年不定期(每年至少)辦理抽核稅務機關業務執行績效。

 

八、配合內政部業務需要,稅務稽徵機關應協助辦理使用戶役政資料安全檢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