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本管理規定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
二、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賦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以下簡稱稅務稽徵機關)對於使用戶役政資訊,依本管理規定辦理。
三、作業目標
(一)劃一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處理程序,健全管理資訊,以提高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的流通與使用率,代替傳統的人工查抄,達到加強稅務資料之正確性與提昇稅捐稽徵績效。
(二)建立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制度化及標準化作業程序,以充分發揮資訊資源共享的效益及稅務自動化作業目標。
(三)維護財稅作業網路設備及資訊安全,防止人為疏失、舞 弊、洩漏及破壞,避免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確保作業順利。
四、作業範圍
(一) 需求戶役政資料範圍含括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民政局(處) (以下簡稱民政局(處)及內政部之戶役政資料。
(二) 連結作業資料查調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另為配合定期大批查調需求,稅務稽徵機關得採磁性媒體或檔案傳輸交換方式辦理查調。
五、一般事項
(一) 依本管理規定作業所產出之各種表冊資料,有關作業人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善盡保密之責。
(二) 稅務稽徵機關收到財政資訊中心傳送之檔案及表件書冊,應依相關資訊處理手冊規定處理及運用。
第二節 職責劃分
一、 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稅務稽徵機關之職責劃分,依據本節之規定辦理。
二、賦稅署
(一)有關本項業務法令規定之釋示。
(二)辦理稅務稽徵機關使用戶役政資訊之督導、稽核及協調。
三、財政資訊中心
(一)研擬規劃戶役政資料之應用。
(二)審議稅務稽徵機關提供之新作業需求,規劃、設計及修改戶役政資料運用系統程式。
(三)協助稅務稽徵機關辦理資訊作業及技術輔導支援工作。
(四)辦理稅務稽徵機關業務及電作(資訊)相關人員講習與訓練。
(五)配合內政部、賦稅署及稅務稽徵機關辦理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作業之檢查、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配合全國彙整性之戶役政資料應用需求,定期向內政部及民政局(處)申請以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方式辦理稅務審查核定等作業,並轉檔、灌檔後,供各稅務稽徵機關透過財稅網路線上或批次查詢。
(七)有關作業疑問之協調、解決。
(八)有關本管理規定之修訂。
四、 稅務稽徵機關
(一) 配合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計畫之研擬、試辦及推廣。
(二) 所屬分局(分處)、稽徵所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業務檢 查、督導及考核。
(三) 輔導所屬分局(分處)、稽徵所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作業及相關業務講習與訓練。
(四) 配合內政部、民政局(處)及財政資訊中心適時提出作業需求。
(五) 依照財政資訊中心所規劃之業務需求,向內政部及民政局(處)申請戶役政資料之查調。
(六) 各稅務稽徵機關對內政部線上資料查詢,以財政資訊中心為窗口。
(七) 稅務稽徵機關內部單位權責區分
各單位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調整:
1 業務單位
(1)辦理戶役政資料運用系統查詢作業及查詢紀錄清單之列印及核章。
(2)配合每星期查核之需要,列印各相關表報。
(3)各查調紀錄及件數統計表之查核及保管。
(4)依據本管理規定辦理之事項。
2 電作(資訊)單位
(1)受理使用者代號申請、配發、管制。
(2)配合每月或臨時性查核之需要,產生各相關表報。
(3)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之連繫、執行與協調,並協助業務單位提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4)數據線路及網路通訊設備之管理維護。
3政風(稽核)單位
定期或不定期(各地區國稅局每年至少一次,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至少三次)對戶役政資訊系統運用之合法性及妥適性進行稽核。
稅務稽徵機關因下列業務需要使用戶役政資料:
一、 綜合所得稅業務。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務。
三、 營業稅業務。
四、 遺產稅、贈與稅業務。
五、 土地增值稅業務。
六、 地價稅業務。
七、 房屋稅業務。
八、 使用牌照稅業務。
九、 契稅、印花稅業務。
十、 娛樂稅業務。
十一、 全功能櫃台作業。
十二、 欠稅清理。
十三、 退稅清理。
十四、 課稅資料歸戶。
十五、 非自住房屋租賃查核。
十六、 檢舉案件。
十七、 行政救濟案件。
十八、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案件。
十九、 執行憑證之清查。
二十、 違章審理案件。
二十一、 其他。
一、連結申請程序
(一)申請機關應按規定填具「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表」及資料項目表,並檢附本管理規定函送戶政單位審核,於完成申請程序及經連結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結,透過資料查詢傳輸、檔案傳輸或媒體交換作業取得資料。
(二)有關戶役政資料連結申請及相關說明,可上網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www.ris.gov.tw)查詢「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三)申請連結作業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提供機關。
二、申請單位對於經由戶役政單位取得之戶役政資料,如有不當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應負完全之管理責任。
三、因業務需要須查調戶役政資料之人員,應進行使用者帳號申請作業,並循稅務管理線上安全管制系統申請使用權限。
四、使用戶役政資料查調人員(以下簡稱查調人員)完成查詢作業後,應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陳核後交由專人或系統保管三年備查。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善保管及運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定者,除由服務機關懲處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追究:
(一) 使用戶役政資料單位或使用者不當使用,經由申請單位提供之戶役政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使用單位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如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使用單位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第三十一條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二)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意圖營利者;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揭情形之罪者,應負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法律責任。
(三)使用者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之行政責任,應由其所屬之主管機關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 稅務稽徵機關及所屬各單位使用戶役政資料,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管理準則」及本管理規定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首長處理。
二、 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一) 稅務稽徵機關電作(資訊)單位應規劃磁碟空間,接收內政部、民政局 (處)傳回之戶役政結果檔,業務單位查閱後須立即清理或由系統執行人員定期清檔 (至少每兩個月一次),避免個人戶役政資料遭受非授權之存取。
(二) 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之紀錄檔,系統執行人員應定期備援。
(三) 查詢單位對戶役政資料之查詢,應指定查調人員專責處理,非經授權者,不得擅自查詢資料。
(四) 查調人員進入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後,如閒置不用或離開辦公室,應隨時結束作業。
(五) 戶役政資訊運用系統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報作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燬。
(六) 採媒體交換方式之檔案,除親自遞交外,交換之檔案於移送過程中資料須加密處理,其密碼及資料須分開寄送。
三、管制作業之查核
(一) 各地區國稅局
1. 「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1)內容:紀錄被授權之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戶役政資料。
(2)管制及運用:
查調人員應於完成查詢作業後,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經陳核後,交專人或系統保管三年,俾利查核並提供政風(稽核)單位稽核運用。
2. 「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製成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
採紙本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之業務單位,其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月產出國稅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查調人員送交之「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成冊,定期(每月至少一次)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三年備查;如不相符,應再調印「戶政連線查詢記錄清單」逐筆核對,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
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3. 「查調作業記錄線上簽核表」
(1)內容:記錄查調人員未將查調記錄電子簽核之件數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採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之業務單位,其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星期產出國稅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查調作業記錄線
上簽核表」,定期稽催查調人員將查調記錄送請簽核,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
4. 「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根據查詢控制檔,所做成的隨機抽樣表報。
(2)列表及運用:
總局抽核作業: 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依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上月份全單位查詢之總案件,按抽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核案件,移送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稽徵所抽樣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三,如總件數未達一千件則至少抽三件。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政風(稽核)單位抽核作業: 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配合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產出「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政風(稽核)單位查核。
財政資訊中心抽核作業: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配合財政資訊中心不定期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財政資訊中心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5.「傳輸狀況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各類傳輸狀況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民政局(處) 3. 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依實際需要由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運用。
6.「資料查詢回報率統計清單」
(1)內容:針對戶政資訊運用系統之查調作業,分內政部、民政局(處)、財政資訊中心,依查調結果之訊息分類,作成各類結果訊息筆數及回報率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需求科室等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十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財政訊中心或其他需求科室等運用。
7.「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類查詢原因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民政局(處) 3. 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依實際需要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十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科室需求時運用。
8.「查詢項目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查詢項目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民政局(處) 3. 財政資訊中心)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依實際需要由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監控人員運用。
(二) 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1. 「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
(1) 內容:紀錄被授權之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戶役政資料。
(2)管制及運用:
查調人員應於完成查詢作業後,於一星期內以紙本列印或電子簽核方式產出「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經陳核後,交專人或系統保管三年,俾利查核並提供政風(稽核)單位稽核運用。
2. 「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依據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製成之統計表報。
(2)列表及運用:各業務單位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月產出「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與查調人員送交之「戶政連線查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應裝訂成冊,定期(每月至少一次)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三年備查;如不相符,應再調印「戶政連線查詢記錄清單」逐筆核對,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3. 「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內容:根據查詢紀錄檔及歷史檔輸入查詢條件,所做成的電腦隨機抽樣表報。
(2)列表及運用:
總局(處)抽核作業: 由總局(處)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依總局(處)各科(課室)及各分局(分處)上月份各科(課)室及各分局(分處)查詢之總案件,按抽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核案件,移送總局(處)各科(課) 室及各分局(分處)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總局各科室及各分局(分處)抽樣比率不得低於千分之三,如總件數未達一千件則至少抽三件。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政風(稽核)單位抽核作業: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三次),就總局(處)各科(課) 室及各分局(分處)所自行核對並依規定簽報之「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及相關資料進行複核作業,或由總局(處)電作(資訊)單位配合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三次),產出「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政風(稽核)單位查核;以上兩種抽核方式可擇一作業。
財政資訊中心抽核作業:
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配合財政資訊中心應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提供「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及相關資料,送交財政資訊中心複核,俾納入稅捐稽徵業務之平時考核。
4.「查詢原因統計分析表報」
(1)內容:依據各類查詢原因按各受理查詢單位(1.內政部 2.民政局(處)),分析查詢次數及比率之統計表。
(2)列表及運用:
A.月報: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次月十日前,產出提供科(課)室需求時運用。
B.年報:每年元月十日前由總局電作(資訊)單位,產出提供財政資訊中心或其他科(課)室需求時運用。
四、稅務稽徵機關政風(稽核)單位應不定期(各地區國稅局每年至少一次,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至少三次)進行查核作業,以維護戶籍資料作業之安全。
五、 稅務稽徵機關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電作(資訊)單位系統執行人員應備援前一年度之「查詢控制檔」(國稅)或「戶政查詢紀錄檔」(地方稅)資料,並保存十年備查。
六、本項作業應納入本部年度稅務稽徵機關稽徵業務平時考 核。
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年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辦理抽核稅務稽徵機關業務執行績效。
八、配合內政部業務需要,稅務稽徵機關應協助辦理使用戶役政資料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