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依據:
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九二七八號函及
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人字第O九OO八五一一二九號函。
二、實施目的:
為使本署同仁適應台北市上、下班時間交通情況,採行彈性上下班時
間措施,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感
到不便。
(二)在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三)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採用掌形鑑識機差勤管理),避免
影響辦公紀律。
(四)維持業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一)本署全體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聘僱人員)。
(二)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五、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班時間: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十七時至十八時
。
(二)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全體休息,不併入
彈性時間範圍內。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上
開時間內同仁均應在勤。
(四)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到勤時間須滿八小時。
(五)實際上下班時間如下圖:
┌───────┐ ┌──────┐
十二時 十三時
(核心時間)三十分 三十分(核心時間)
─────────────────────────────
八 九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時 時 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時 時 時 時 時 時 時 時
└─┘ └─┘ └─┘
(彈性 (午間休 (彈性
星期一-五 時間) 息時間) 時間)
全日上班 ───────────────────────────
(六)請假時間計算:
1.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
分。下午上班時不具彈性,其上、下班起迄時間為十三時三十
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上班滿四小時後計算之。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
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
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前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按
小時計),計算請假時數。
(七)上下班使用掌形鑑識機規定:
1.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本部大樓時,應使用掌形鑑
識機登錄。
2.請假、休假或公差均請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錄,全日請
假或公差者免使用掌形鑑識機,非全日請假或公差,其須於辦公
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仍應依實際進出時間使用掌形鑑識機
登錄。
(八)加班:本要點實施後,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
後,經指派超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加班
結束時應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但接續於下班後之加班,加班開始
得免使用掌形鑑識機。其餘有關加班事項仍應依本署職員因公加班
處理要點辦理。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實施彈性上班人員於上班日之核心時間內未到勤或每日到勤未達規
定之時數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數至少一小時。
(二)在辦公時間內,因公外出須辦理公出手續,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
人事室登記。公出人員如洽公完畢到部上班或當日公出未能返部者
,均應於進出本部大樓時,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
(三)各組、室於上班日之彈性時段內,至少須有一人以上到勤,俾便接
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公務
之推行。
(四)使用掌形鑑識機如無法比對登錄,請即至人事室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如發現掌形鑑識機故障或時間有誤,亦請即通知人事室處理。
(五)在辦公時間內各級主管人員應加強所屬人員之管理,並應由人事室
指定人員會同各單位主管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不定時查勤,每月至
少抽查二次,查勤結果簽報署長或授權主管後列入紀錄,並函知各
單位主管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查勤時無故不在勤,且未能於二十
分鐘內至人事室簽到者,均以曠職登記。
(六)上、下班忘記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由當事人敘明實際到、離時間
,經單位主管證明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如當事人不能確定實際
上、下班時間,則推定其九時上班,十八時下班。惟全年忘用掌形
鑑識機超過三次者即應依規定請假。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院頒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有關
規定辦理。
七、本實施要點陳報財政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