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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總局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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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總局為辦理「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四點
    所定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下稱本活動),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活動於每年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十二月第三週之星期
    三舉行。當日如為國定假日,得提前至前一上班日舉行。


三、本活動由總局長或副總局長主持,總局長或副總局長均因故無法主持
    時,得另行指定相關業務主管代理主持。
    本活動涉及之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約見時日派員出席,並協助解答問
    題。


四、本活動於本總局十二樓第二會議室舉行。地點更改時,應提早通知申
    請人。


五、本活動採預約方式辦理。辦理第二點各月份之預約,分別於前月之月
    底截止申請。


六、民眾申請預約本活動,得以電話或書面方式為之,並依預約受理順序
    安排約見事宜。每次約見案件數,視申請內容繁易程度而定,最多十
    案。但申請人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優先
    受理及安排,每次最多三案。


七、本活動由本總局服務中心受理預約登記。受理預約登記時,應請申請
    人一併提出約見事由。


八、申請本活動事由如屬通關案件者,本總局服務中心應告知申請人向管
    轄之關稅局提出首長與民有約活動申請,並逕行移送管轄關稅局受理
    。申請事由非屬海關權責範圍者,得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九、申請本活動登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登記,登記後始發現者
    ,取消其約見: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四)申請事由涉及依法應予保密案件。
(五)申請事由業經本總局安排會見並以書面回覆,同一申請人再以相同
      或類似事由提出申請之案件。
(六)其他非屬本總局及各關稅局權責案件。


十、本總局服務中心於受理預約後,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人約見
    之時間、號次、場所、聯絡人、電話等。


十一、本總局服務中心於受理登記後,應立即將需辦事項通知相關業務單
      位,俾資瞭解案情並提供意見及資料。


十二、約見案件之主辦業務單位,應於約見後十日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
      人。


十三、本活動相關規定及內容應登載本總局網頁,便利民眾廣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