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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南區國稅秘字第104000289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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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章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
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會址設於台南市北區富北街七號。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九人,分別由勞方選舉委員六人,雇主派任委員三人,共同組
成。

第 4 條
本會勞方代表由本局暨所屬單位技工、工友直接選舉之,並得選置候補委
員二名。

第 5 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
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 6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副主任委員
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勞方代表互選之。

第 7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置職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員兼任。

第 8 條
本會成立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台南市政府備查。委
員、職員有異動時亦同。

第 9 條
本會委員、職員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 10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技工、工友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它有關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第 11 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
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須有過
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第 12 條
勞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有關本局技工、工友退休辦法另訂之。

第 13 條
本會負責查核本局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提撥,提撥率百
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按月提撥之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以及負責審核
本局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
額清冊。

第 14 條
技工、工友退休時,應由本局秘書室(含稽徵所兼辦總務)、分局兼辦總
務(或人事),依照本局技工、工友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金,經由本
會正、副主任委員簽暑,並層奉局長(或分局長)核定後始得支付之。

第 15 條
本會已提撥之技工、工友退休準備金,除支付技工、工友退休金外,得作
為技工、工友資遣費。

第 16 條
本規章自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 17 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各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