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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區國稅秘字第103000444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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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10352中區國稅秘字第1030004449號函修正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檔案閱覽室(以下簡稱閱覽)為本局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

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三、非本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四、應用本局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需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near.archives.gov.tw/),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相關設備。

五、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汁、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錄檔案;本局目前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六、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七、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八、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登出作業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九、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