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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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02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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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