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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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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二、
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指在臺從事第四點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三、
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四、
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指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所定下列專業工作者: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二)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工作。
(三)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四)
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外國語文以外之學科教師。
(五)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五、適用第三點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應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
前項本文之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應達一百二十萬元。

六、雇主聘僱符合本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僱從事第四點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1.從事第四點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一款屬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工作,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者,應檢附教育部核發之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函。
2.從事第四點第二款之工作,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許可者,應檢附聘僱合約影本。
3.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九條規定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者,應檢附該就業金卡影本。
(二)支付第三點費用時,應依規定記帳、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
(三)
雇主為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當年度所支付之第三點費用得以費用列支,並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併同申報。
(四)
雇主為依規定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當年度所支付之第三點費用,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報前款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五)
稽徵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時,應提示聘僱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七、有關適用租稅優惠外籍專業人士之認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理;雇主有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時,由財政部先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並得召開專案審查會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