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
一致性與正確性,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並鼓勵納稅義務人自動誠實申
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處理小組)
各地區國稅局為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
件,應設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處理小組)。小組成員如下:
(一)小組成員八人至十五人,由局長兼任主席,副局長兼任副主席;當
然成員為簡任稽核(或督導)(一名)、審查一科、法務(一)科
及稽核科科長,另由局長指定審查一科、法務(一)科稽核(督導
)或資深審核員若干名。
(二)由主席指派小組成員一人兼任總幹事,負責相關作業之綜理協調。
處理小組處理申請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諮詢學者專家、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政府機關人員意見。
三、(申請案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
義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處理小組處理
:
(一)國稅局審查單位已調查但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於審核階段向其總機
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或經國稅局審查單位簽奉局長核准處理
。
(二)國稅局審查單位已調查核定,營利事業依法申請復查,於復查階段
向其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或經國稅局受理復查單位簽奉
局長核准處理。
前項經國稅局審查單位或受理復查單位簽奉局長核准處理之案件,如
需諮詢學者專家意見,應請營利事業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其提供之
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可提供予參與處理申請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相關政府機關指派之人員及學者專家審閱。
四、(申請應檢附文件)
申請疑義處理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依前點規定申請處理小
組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申請書應詳載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
減疑義之具體內容)。
(二)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三)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公司
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足
資證明符合各該規定之文件。
(四)要求國稅局諮詢學者專家意見者(人才培訓支出以第十二點規定者
為限),應另提供前款證明文件二十份,並出具同意書,表明申請
人同意依本要點提供之各式文件,可提供予參與處理申請案件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政府機關指派之人員及學者專家審閱
。
(五)其他經處理小組要求提供與申請案件相關之文件。
五、(不予處理之情形)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理小組得不予處理:
(一)申報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投資抵減之支出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
案件。但有重大爭議,經簽奉局長核准處理之案件,不在此限。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三)所陳述之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四)現行相關法規已有明確規範之案件,或國稅局已就爭議項目洽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獲明確答覆,屬事證明確之案件。
(五)同一事由之疑義或爭議案件,經處理小組處理並作成決議者。
(六)國稅局審查單位已調查但尚未核定,受核課期間之限制,如予處理
,顯將逾核課期間之案件。
六、(學者專家之聘任)
為利處理小組徵詢學者專家意見,財政部應依下列規定,按產業別聘
任學者專家,提供處理小組依其審查案件需要,按申請疑義處理案件
之產業特性抽選:
(一)學者專家之聘期一任三年,得連續聘任;聘期中增聘或補聘者,其
聘期以同任諮詢學者專家未滿之聘期為限。
(二)學者專家於聘期中如因轉任民營企業服務或因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
務者,財政部得解聘並改聘之。
七、(諮詢學者專家費用)
諮詢學者專家之相關費用,應由審查案件之國稅局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
八、(學者專家之利益迴避)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被諮詢之學者專家應自行迴避;如未自行迴
避,處理小組主席得令其迴避:
(一)與申請人之代表人、董事或監察人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之關係。
(二)與申請人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之虞。
九、(保密規定)
處理小組之成員、參與處理申請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
政府機關指派人員及學者專家,應遵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處理程序)
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處理小組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審議會議,必要時得加開會議;如無申
請案件,得不召開會議。召開會議時,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
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小組成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二)處理小組得視案件需要,同意申請人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
充相關資料。
(三)處理小組對申請人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於取得申
請人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出具之同意書,或應申請人之申請,邀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政府機關派員列席,並按申請疑義處
理案件之產業特性抽選並邀請學者專家一名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審查案件之國稅局應於召開審議會議十五日前,以密件方式檢送第
四點之申請文件,並提供相關法規(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
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等)予學者專家及該等機關指派之人
員預為審查。
(四)審查案件之國稅局應審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政府機關指
派人員及學者專家之審查及諮詢意見,並作成會議紀錄。
(五)申請人得於處理小組作成決議前,撤回申請案件。經撤回後,不得
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六)處理小組決議事項、學者專家意見或有第五點處理小組不予處理之
情事者,應載明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通知書調整法令及依據
說明書,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一併通知申請人
或營利事業;其屬復查階段之案件,應載明於復查決定書一併通知
申請人或營利事業。
十一、(重行審議)
因申請人對於實際交易行為所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有嚴重遺漏,或
為不完全或錯誤之陳述,致作成之決議事項有誤者,得經處理小組
重行審議變更原決議。
十二、(其他)
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第九款及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申請專案認定之案件,得參
照本要點規定,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做為准駁專案認定案件之參考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