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1: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2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25 %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8 %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3 %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0 %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8  %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