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全面清查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產籍
資料與土地登記及實地狀況一致,加強產籍管理,俾利業務推展,特訂定
國有非公用土地全國清查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
,依本局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清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二、清查之對象:本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各地區辦事處) 所轄範圍
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三、清查作業程序:
(一) 訂定清查計畫。
(二) 列印產籍資料。
(三) 請領有關資料。
(四) 查對資料。
(五) 實地調查。
(六) 清查成果之整理。
(七) 清查成果之檢查。
(八) 清查成果之統計。
(九) 清查成果之報告。
四、訂定清查計畫:
(一) 本局應研訂辦理清查工作全程計畫。
(二) 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應按本局所訂計畫,訂定執行計畫,報局備查。
(三) 執行計畫內容:各地區辦事處訂定之執行計畫,應包括清查地區範
圍、工作量、工作進度、人員編組、訓練、經費及督導考核等項目
。
(四) 清查工作標準:
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清查員每人每月應清查一二0筆 (錄)
。
2.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清查員每人每月應清查一00筆 (錄)
。
3.清查工作標準,得視實際情況,報局核定增減。
五、列印產籍資料:利用「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列印產籍資料。
六、請領有關資料:
(一) 請領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利用電子網路下載列印者,免
請領。
(二) 請領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但為作業需要,得逕行洽查。
七、查對資料:依據請領或洽查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等資料,查對產籍資料。
八、實地調查:
(一) 調查土地使用現況,並紀錄之。遇特殊情況無法查明者,註明其原
因。
(二) 拍攝現場狀況,並附於清查表內。
已出租或甫經勘查之土地,經核對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之事項
相符,免再實地調查。
九、清查成果之整理:
(一) 依查對資料及實地調查結果,異動產籍資料,列印資料釐正後清查
表 (格式如附表一) ,由單位主管審查核定。
(二) 將清查表、圖說及照片,依序裝訂成冊或掃瞄存檔備查。
(三) 清查單位依清查表之處理意見,列印「清查土地移送處理清冊」 (
格式如附表二) ,送相關業務單位處理。
十、清查成果之檢查:
(一) 各地區辦事處每月應辦理現場抽查 (含分處清查之成果) 三十筆 (
錄) 。
(二) 抽查結果應作成紀錄表 (格式如附表三) ,簽報主管核閱。
十一、清查成果之統計:各地區辦事處每月十五日前,編製「國有非公用土地
清查成果統計表」 (格式如附表四) ,報局備查。
十二、清查成果之報告:本局依各地區辦事處清查結果,編撰年度成果報告,
於清查計畫完成後,編撰總報告。
十三、清查結果由業務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發現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資料有錯漏或與事實不符時,應蒐集
有關文件向地政機關洽辦變更登記事宜。
(二)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中華民國,而尚未登記管理機關者,應
申辦管理機關登記為本局。
(三)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權屬為中華民國,而管理機關為前臺灣省公產
管理處、臺灣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者,應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為本局。
(四) 移轉國有之原省有非公用土地,應由本局經管,尚未完成管理機
關變更登記者,應申辦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局。
(五)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由本局管理之土地,而無產籍資料者,應即建
立產籍列管。
(六) 已出售、撥用或奉准轉帳之國有土地,仍登記本局為管理機關者
,應通知原承購人及撥用或奉准轉帳之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七) 被占用之土地,應由業務主辦單位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
處理要點」規定處理。
(八) 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者,函知各該主管機關辦理撥用。
(九) 其他情形,個案研議處理。
十四、清查員之訓練:各地區辦事處自行訂定計畫訓練。
十五、督導考核:
(一) 各地區辦事處自行列管,定期檢核,作成紀錄備查。
(二) 本局派員定期或不不定期查核。
十六、本要點於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