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使經依規定核准出租或核發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之國有未登記土地有明確標示,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有未登記土地,除經委託其他機關經營或管理者外,均適用本要點。
三、國有未登記土地暫編地號,以其座落附近是否有已辦竣登記之土地,而
採不同之編號方式。
四、國有未登記土地,其座落附近已有辦竣登記之土地者,其暫編地號方式
如左:
(一) 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應以其附近土地地號後加「附
近地」字樣,並附加一英文大寫字母表示之。其方式如「○○縣
(市) ○○鄉 (鎮、市、區) ○○段○○小段○○地號附近地A
(或B、C‧‧Z) 」,另附地籍圖著色標明其相關位置及範圍。
(二) 產籍卡之記載,應以附近已登記土地之地號電腦代碼後接一英文
大寫字母表示之。僅有本號時,其方式如「××××–A或 (B、C
‧‧Z) 」;有子號時,其方式如「××××–×××A或 (B、C‧‧
Z) 」。
五、國有未登記土地其座落附近尚無已辦竣登記之土地者,其暫編地號方式
如左:
(一) 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應將土地所在地之縣 (市) 、
鄉 鎮、市、區)標明,再按編號先後從○○1按流水號編起,並
冠以英文大寫字母A表示之。其方式如「○○縣 (市) 、○○鄉
(鎮、市、區) A○○一地號」,另附位置圖及範圍圖標明之。
(二) 產籍卡之記載,除記明行政區名稱代碼外,其地號之編法如左:
1.本號共四位數,先冠一英文大寫字母,後再加三位阿拉伯數字
,並從○○1按流水號編起,其方式如「A○○1、A○○2
‧‧‧‧」。
2.遇分割時,應於本號後加四位數子號,並從○○○1按流水號
編起。如本號A○○1分割為兩筆時,其編法除本號A○○1
維持不變外,分割出之土地則以A○○1—○○○1方式編列。
六、國有未登記土地,經暫編地號後,應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列冊管理之。
七、依本要點暫編之地號,於地政機關建立標示部或辦竣土地登記後,即停
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