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投資事業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
一、獨立計算:
(一)屬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重要投資事業,經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者,其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如其帳冊簿據
設置完備,且其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獨立計算,並嚴格合理分
攤管理費用及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有關之非
營業損益(註一)者,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可
依其記載情形核實認定。
(二)所謂「銷貨額」「銷貨成本」可獨立計算者,係指計算免稅所得時
,其整廠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註三)屬經核准並完成投
資計畫設備清單內所載者,且其產品(勞務)全部屬投資計畫完成
後於核定之免稅期間內所生產(提供)者,或整架飛機或整艘船舶
而言,而其帳冊簿據與非屬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完全分開設立
記載,其相關銷貨成本可個別單獨認定。惟新投資創立或同一次增
資擴展投資計畫購置之廠房、飛機或船舶,其數量不止乙廠、乙架
或乙艘時,應將該新投資創立或該次增資擴展之各廠、各架或各艘
之所得合併計算。
二、不能獨立計算:
(一)新投資創立:
1.全部產品(勞務)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者
全年所得額-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
資計畫產品(勞務)無關之(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註一
之一)=免稅所得額
2.部分產品(勞務)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者
【全年所得額-免 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
納或停徵所得稅之 (勞務)收入淨額
所得額-與經核准 × ─────────── (註二)=免稅
並完成之投資計畫 全部產品銷貨(勞務)收 所得
產品(勞務)無關 入淨額 額
之(非營業收入-
非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3.部分產品(勞務)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機器、設備、
廠房及工程(註三)等非全部屬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之全新設
備清單所載者
(1)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勞務)收入淨額(註二)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註四)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以外
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註三)等(土
地除外)總金額+租(借)機器、設備、廠
房及工程(註三)等(土地除外)出租(借
)人之取得成本
=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勞務)收入淨額
(2)【全年所得額- 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
免納或停徵所得 (勞務)收入淨額
稅之所得額-與 × ─────────── (註二)=免稅
經核准並完成之 全部產品銷貨(勞務)收 所得
投資計畫產品( 入淨額 額
勞務)無關之(
非營業收入-非
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4.部分產品(勞務)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且部分委託加工
,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註三)等非全部屬經核准並完成投
資計畫之全新設備清單所載者
(1)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勞務)收入淨額(註二)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註四)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以外
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註三)等(土
地除外)總金額+租(借)機器、設備、廠
房及工程(註三)等(土地除外)出租(借
)人之取得成本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
×〔1-──────────────────〕(註五)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總製造成本
=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勞務)收入淨額
(2)【全年所得額- 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
免納或停徵所得 (勞務)收入淨額
稅之所得額-與 × ─────────── (註二)=免稅
經核准並完成之 全部產品銷貨(勞務)收 所得
投資計畫產品( 入淨額 額
勞務)無關之(
非營業收入-非
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5.年度進行中免稅期間屆滿者
免稅有效日數
全年度免稅所得額× ──────(註六)=當年度應免稅所得
365 額
(二)增資擴展:
1.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機器、設備、廠
房及工程等(註三)全部屬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之全新設備清
單所載者
(1)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註八)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投
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註九)=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
產品(勞務)銷貨量(註七)
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
(勞務)收入淨額(
(2)新增符合投資計 註二) 新增符合投資計
畫之產品(勞務 × ────────── =畫之產品銷貨(
)銷貨量 投資計畫產品(勞務 勞務)收入淨額
)銷貨量
(3)【全年所得額-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
免納或停徵所得 產品銷貨(勞務)收
稅之所得額-與 入淨額
經核准並完成之 × ────────── =新增免稅所得額
投資計畫產品( 全部產品銷貨(勞務)
勞務)無關之( 收入淨額
非營業收入-非
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2.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機器、設備、廠
房及工程等(註三)非全部屬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之全新設備
清單所載者
(1)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註八)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投
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註九)=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
(勞務)銷貨量
(2)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註四)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
成日之前一年度起取得機器、設備、廠房及
工程(註三、十)等(土地除外)總金額+
租(借)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註三)
等(土地除外)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註七)
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
(勞務)收入淨額(
(3)新增符合投資計 註二) 新增符合投資計
畫之產品(勞務 × ────────── =畫之產品銷貨(
)銷貨量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 勞務)收入淨額
務)銷貨量
(4)【全年所得額-
免納或停徵所得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
稅之所得額-與 產品銷貨(勞務)收
經核准並完成之 入淨額
投資計畫產品( × ────────── =新增免稅所得額
勞務)無關之( 全部產品銷貨(勞務
非營業收入-非 )收入淨額
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3.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部分委託加工,機
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註三)非全部屬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
畫之全新設備清單所載者
(1)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註八)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投
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註九)=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
(勞務)銷貨量
(2)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註四)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
成日之前一年度起取得機器、設備、廠房及
工程(註三、十)等(土地除外)總金額+
租(借)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註三)
等(土地除外)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
×〔1- ──────────────────〕(註五)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總製造成本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註七)
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
(3)新增符合投資計 (勞務)收入淨額( 新增符合投資計
畫之產品(勞務 註二) 畫之產品銷貨(
)銷貨量 × ────────── =勞務)收入淨額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 (註七)
務)銷貨量
(4)【全年所得額-
免納或停徵所得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
稅之所得額-與 產品銷貨(勞務)收
經核准並完成之 入淨額
投資計畫產品( × ────────── =新增免稅所得額
勞務)無關之( 全部產品銷貨(勞務
非營業收入-非 )收入淨額
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4.年度進行中免稅期間屆滿者
免稅有效日數
全年度新增免稅所得額× ──────(註六)=當年度應免稅
365 所得額
貳、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者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
一、獨立計算:
(一)屬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重要科技事業,經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者,其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如其帳冊簿據
設置完備,且其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獨立計算,並嚴格合理分
攤管理費用及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有關之非
營業損益(註一)者,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可
依其記載情形核實認定。
(二)所謂「銷貨額」「銷貨成本」可獨立計算者,係指當年度計算免稅
所得時,其整廠之機器及設備等(註三)屬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
全新設備清單內所載者,且其產品(勞務)全部屬投資計畫完成後
於核定之免稅期間內所生產(提供)而言,而其帳冊簿據與非屬投
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完全分開設立記載,其相關銷貨成本可個別
單獨認定。惟新投資創立或同一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之廠房,其數
量不止乙廠時,應將該新投資創立或該次增資擴展各廠之所得合併
計算。
二、不能獨立計算:
屬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重要科技事業經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者,得就前揭重要投資事業之公式(增加銷貨量觀念)或下列公式(
全部機器設備比觀念)擇一計算其免稅所得(註十一)。
全部機器設備比計算公式:
(一)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未委託加工者
1.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勞務)收入淨額(註二)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 ───────────────────(註四)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以外
之機器及設備總金額(註三、十二)+租(
借)機器設備等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
註三)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勞務)收入淨額
2.【全年所得額-免納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
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 品銷貨(勞務)收入淨
額-與經核准並完成 額
之投資計畫產品(勞 × ────────── =新增免稅所得
務)無關之(非營業 全部產品銷貨(勞務) 額
收入-非營業損失) 收入淨額
(註一之一)】
(二)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部分委託加工者
1.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勞務)收入淨額(註二)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 ───────────────────(註四)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
+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以外
之機器及設備總金額(註三、十二)+租(
借)機器設備等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
註三)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
×〔1- ──────────────────〕(註五)
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總製造成本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勞務)收入淨額
2.【全年所得額-免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
納或停徵所得稅之 品銷貨(勞務)收入淨
所得額-與經核准 額
並完成之投資計畫× ────────── =新增免稅所得額
產品(勞務)無關 全部產品銷貨(勞務)
之(非營業收入- 收入淨額
非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三)年度進行中免稅期間屆滿者
免稅有效日數
全年度新增免稅所得額× ──────(註六)=當年度應免稅所
365 得額
參、重要科技事業屬技術服務業者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
一、獨立計算:
屬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重要科技事業,經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
稅者,其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之勞務(產品)如其帳冊簿據設置
完備並與非屬投資計畫之勞務(產品)完全分開設立記載,且其銷貨
額、銷貨成本及毛利獨立計算,並嚴格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及與該新投
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註一)者,其
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可依其記載情形核實認定,並
應將該新投資創立或該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之勞務(產品)之各所得
合併計算。
二、不能獨立計算:
(一)新投資創立:
1.全部勞務(產品)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者
全年所得額-免納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與經核准並完成之投
資計畫勞務(產品)無關之(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註一
之一)=免稅所得額
2.部分勞務(產品)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者
【全年所得額-免 符合投資計畫之勞務
納或停徵所得稅之 (產品)收入淨額(
所得額-與經核准 註十三)
並完成之投資計畫 × ────────── =全年度免稅所得
勞務(產品)無關 全部勞務(產品)收 額
之(非營業收入- 入淨額
非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3.部分勞務(產品)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且部分委託加工
者
【全年所得額-免 符合投資計畫之勞務
納或停徵所得稅之 (產品)收入淨額(
所得額-與經核准 註十三)
並完成之投資計畫 × ──────────
勞務(產品)無關 全部勞務(產品)收
之(非營業收入- 入淨額
非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投資計畫之勞務(產品)委託加工成本
×〔1-──────────────────〕(註五)
投資計畫之勞務(產品)成本
=全年度免稅所得額
4.年度進行中免稅期間屆滿者
免稅有效日數
全年度新增免稅所得額×──────(註六)=當年度應免稅
365 所得額
(二)增資擴展:
1.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之勞務(產品)未委託加工者
(1)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註八)
(註十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
前一年度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註九)(註十
三)=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勞務(產品)收入淨額(註七)
(2)【全年所得額-免
納或停徵所得稅之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
所得額-與經核准 勞務(產品)收入淨額
並完成之投資計畫 × ──────────=新增免稅所得
勞務(產品)無關 全部勞務(產品)收 額
之(非營業收入- 入淨額
非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2.符合經核准並完成之投資計畫之勞務(產品)部分委託加工者
(1)〔投資計畫完成之
日起投資計畫產品 投資計畫之勞務
(勞務)收入淨額 (產品)委託加
(註八)(註十三 工成本
)-向稅捐稽徵機 ×〔1-────────〕(註五)
關申請核備日或投 投資計畫之勞務
資計畫完成日之前 (產品)成本
一年度符合投資計
畫勞務(產品)收
入淨額(註九)(
註十三)〕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收入淨額(註七)
(2)【全年所得額-免
納或停徵所得稅之 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
所得額-與經核准 勞務(產品)收入淨額
並完成之投資計畫 × ────────── =新增免稅所得
勞務(產品)無關 全部勞務(產品)收 額
之(非營業收入- 入淨額
非營業損失)(註
一之一)】
3.年度進行中免稅期間屆滿者
免稅有效日數
全年度新增免稅所得額× ──────(註六)=當年度應免稅
365 所得額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註釋
註一:非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損失依其內容性質應進一步區分可否直接合理
明確歸屬,如屬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應予直接歸屬;其屬無法直
接合理明確歸屬者,該部分應按免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與應稅
產品(勞務)收入之比例推估計算其歸屬。
註一之一:
(一)非營業收入或非營業損失中,如有應歸屬於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或
營業費用者,應依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則及其他相關
法律之規定,轉列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並據以計算免
稅所得適用之相關收入比率及委外加工比率。
(二)非營業損益須按科目別逐筆依其內容性質區分與經核准並完成投資
計畫產品(勞務)有無關聯。如屬無關聯者,應自免稅所得中減除
或加回。
註二: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收入有關規定
(一)利用投資計畫之產品製造非投資計畫之最終產品,其投資計畫之產
品銷售收入以投資計畫之產品耗用成本佔製成品成本比率計算。
(二)投資計畫之產品及非投資計畫之產品併裝出售,投資計畫之產品銷
貨收入應以投資計畫之產品製造成本占投資計畫之產品及非投資計
畫之產品併裝製造成本比率計算。
註三: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由各該業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
財政部訂定,並報經行政院核定之適用範圍標準所規定投資計畫,
投資購置之機器、設備、廠房或工程等內容為準。
註四:符合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比率有關規定
(一)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其服務不滿一年者,按當年度服務月份
占全年月份比例計算其成本。
(二)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未辦理資產重估價者以取得原價為計算
基準,如已辦理資產重估價者,仍應按重估後之價值為計算基準,
其依查核準則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七條規定調整轉列成本部分不得
併入計算。
(三)「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總金額」係指除列入投資計
畫外,並應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完成證明及全新設備清單
中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之總金額。
(四)以租(借)方式使用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者,應以出租(借)
人之取得成本為計算之基準;如未能取得該項成本資料,得以承租
(借)人每年租金乘以該等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依『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租(借)期間長於耐用年數者,以
租借期間為準)為計算之基準,但合計數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未達
出租(借)人之取得成本百分之九十者,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數
為準。
(五)以租(借)方式使用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者,視公司有無依註
九之(一)規定申請核備等情況,於本次核准投資計畫購置全新設
備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日、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核備之實際收文
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已租(借)機器、設備、廠房及
工程等服務滿一年者,得免計入,若於前述年度其服務不滿一年者
,應按該年度服務月份占全年月份比例自出租(借)人取得成本中
減除。
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不能獨立計算新增免稅所得,選擇採用全部
機器設備比觀念者,無本註之(五)之適用。
註五:委託加工免稅所得額計算有關規定
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在產製過程中,將某一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
利事業加工,其委託加工之成本超過該產品或勞務之製造成本百分
之三十者,該項產品或勞務銷售所得應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如
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者,該委託加工產品或勞務應按其委託加工成本
與自行製造之成本比例計算,僅就自行製造部分所得,予以免稅待
遇。
註六:免稅期滿日在年度進行中,其當年度免稅所得額應按免稅有效日數
占全年日數比例計算。
註七: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有關規定
(一)多次增資擴展,應按增資擴展次數,由距離申報年度最近一次之增
資擴展,向前逐次計算各次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
量(收入),不得合併一次計算。
(二)新增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銷貨量,應按同類產品核計;如增資前後
同產品規格顯著不同,而根據帳證記載可以單位成本核算者,得依
同種類產品之單位成本為基礎,換算規格不同產品之生產或銷貨量
。經選定產品作為單位成本換算之基準,在該次核定免稅期間內不
得變更。
註八:
(一)投資計畫完成日非為會計年度之首日,有關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投
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應按當年度免稅期間銷貨
量(收入)核算全年銷貨量(收入)為計算基礎。
(二)重要投資事業屬於交通事業之大眾運輸,如汽車客運、飛機、船舶
等,其銷貨量以「載客(貨)延人(噸)公里數」為基礎。
註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投資計畫之
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有關規定
(一)公司欲以本次核准投資計畫購置全新設備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日之
前一年度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為基準計算新增
符合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者,應於購置之全新
機器設備安裝完畢並經試車完竣正式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之日起三
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逾期申請核備者,以公
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核備之實際收文日之前一年度投資
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為基準計算。如未申請核備者
,稅捐稽徵機關逕以全部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投資計畫之產
品(勞務)銷貨量(收入)為基準計算。
(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投資計畫
之產品(勞務)銷貨量(收入)之計算,應視公司有無依本註之(
一)規定申請核備等情況,以本次核准投資計畫購置全新設備開始
生產或提供勞務日、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核備之實際收文日或投
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實際銷貨量(收入)為準,不必換算。但
同一年度增資兩次者,應以第一次免稅起算日至第二次免稅起算日
前一日之期間內,該項產品(勞務)之銷貨量(收入),換算全年
銷貨量(收入)。
(三)本註之(二)前段所述實際銷貨量(收入)之計算,因變更會計年
度致未滿十二個月者,應以本次核准投資計畫購置全新設備開始生
產或提供勞務日、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核備之實際收文日或投資
計畫完成日前十二個月之實際銷貨量(收入)計算。
(四)依公司有無依本註之(一)規定申請核備等情況,本次核准投資計
畫購置全新設備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日、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核
備之實際收文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前一年度之機器、設備、廠房及
工程等如有停用、閒置或出售,不得以該年度實際參加產製投資計
畫之產品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占全部機器、設備、廠房
及工程等之比例,調整該年度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量(收
入)。但前述年度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如已達『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因而出售、報廢者,則不在此限。
註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起取得機
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土地除外)包括:
(一)視公司有無依註九規定申請核備等情況,於本次核准投資計畫購置
全新設備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日、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核備之實
際收文日或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取得之機器、設備、廠房及
工程等,以十二個月減除其該年度服務月份之剩餘月份占全年月份
比例計算其成本,不受註四之(一)限制。
(二)視公司依註九規定申請核備有無逾期之情況,自本次核准投資計畫
購置全新設備開始生產或提供勞務日或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核備
之實際收文日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投資計畫完成日之前一年度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非屬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設備清單所載全
新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以外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
但屬於計算他次增資擴展正享受免稅之投資計畫其新增符合投資計
畫之產品銷貨量相關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不在此限。
(三)投資計畫完成日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取得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
,但屬於計算他次增資擴展正享受免稅之投資計畫其新增符合投資
計畫之產品銷貨量相關之機器、設備、廠房及工程等不在此限。
註十一: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部分,無法獨立計算免稅所得者,得就重
要投資事業免稅所得計算公式(即增資擴展新增免稅所得之計算
採用增加銷貨量觀念)或全部機器設備比觀念之公式擇一計算,
既經擇定,在該次一投資計畫核准免稅期間內不得變更。新投資
創立或各次增資擴展之免稅所得,得就前述之公式擇一適用,但
在同一申報年度內涉及多次增資者或新投資創立且有一次或多次
增資者,則該年度各投資計畫之各次免稅所得之計算方式,均應
一致。
註十二:同一申報年度內一次或多次增資擴展,各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中
最早完成之投資計畫其完成日前一年度之機器及設備,截至該投
資計畫免稅期間屆滿之當年度止,除係已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之耐用年限,因而出售、報廢者外,如有停用、閒置或
出售等情況致無法參加產製投資計畫之產品,該等機器及設備仍
應併計入「經核准並完成投資計畫全新設備清單以外之機器及設
備」內。
註十三:技術服務業以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產銷非屬投資計畫之
最終勞務(產品),其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銷售收入之計
算,應以含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之最終勞務(產品)收入
淨額,乘以經財政部備查當年度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之同
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占經財政部備查當年度符合投資計畫勞務(
產品)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及含符合投資計畫勞務(產品)
之最終勞務(產品)同業別或相近業別買賣業之同業利潤標準之
淨利率總和之比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