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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關稅局辦理空運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總政徵字第9160062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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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空運進口貨物通關,除於機場海關辦理通關外,得於台中關稅
    局辦理通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艙單之申報:
    航空公司或航空貨物承攬業傳輸進口艙單之主艙單或分艙單時,卸存
    地點應填報實際貨物存放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最後目的地應填報台中
    地區之地方代碼為「TWTXG」。


三、轉運申請書之申報與核准:
(一)除關稅配額農產品或其他規定應於船(機)抵達地海關報關貨物外
      ,均得申請辦理轉運。
(二)由航空公司以轉運申請書申請轉運至台中關稅局所屬之貨櫃集散站
      。
(三)進口編號之順序及原則:收單關別(如由小港機場進口者,申報B
      F;由中正機場進口者,不論貨物存放之航空貨物集散站,均申報
      CA);轉至關別為DA;民國年度(如 91);報關箱號(如 00
      3 );自編序號(如 00005,最後四碼不得為 0)。
(四)目的地欄位應填報轉運至台中關稅局所屬之貨櫃集散站(倉庫)代
      碼(若以簡 5301 轉運申請書訊息申報時,為通關代碼之後五碼;
      若以簡 5301A  轉運申請書訊息申報時,為通關代碼之八碼)。
(五)轉運申請書之邏輯檢查,除一般檢查(含長期委任檔之比對)外,
      並針對轉至關別為DA及目的地代碼,與進口艙單之最終目的地相
      對應後,始核准轉運。屬C1者,於監管貨物存放之航空貨物集散
      站之稽查倉棧單位列印轉運准單;C3者,於進口艙單單位列印轉
      運准單,經查驗放行後,再送稽查倉棧單位。
(六)轉運申請人簽領轉運准單時,除航空公司自行申請轉運者外,應檢
      具報關業與航空公司之長期或個案委任書及承諾書(可多批合併辦
      理)。報關業與航空公司之長期委任書,經完成電腦鍵檔比對後,
      則免檢具書面長期委任書。


四、貨物之轉運:
(一)航空貨物集散站駐站(庫)關員依轉運准單、有條件(即「1」要
      押運;由駐站(庫)關員依有關規定研判是否押運或加封)進(轉
      )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簡 5116 ),監視裝運保稅運貨工具
      ,開具貨櫃(物)運送單辦理貨物出站,並簽證轉運准單第一、二
      聯隨車封送台中關稅局所屬之貨櫃集散站,第三聯由駐站庫關員存
      查並核銷規費,第四聯由報關人連同提單持憑繳交倉租及提領貨物
      。
(二)轉運准單僅供報關人便於持憑辦理提領手續之用,航空貨物集散站
      放行貨物時,仍以進(轉)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及提單為準。
      至於轉運貨物之運送責任應由承載之航空公司負責轉運至台中關稅
      局,其提單經驗核後發還報關人,由進口報單之報關人,持憑提單
      於進口放行時,向台中關稅局所轄貨櫃集散站提領貨物。
(三)台中關稅局所屬之貨櫃集散站依轉運准單及貨櫃(物)運送單點收
      貨物進站後,駐站(庫)關員簽證貨櫃(物)運送單,電傳出站之
      航空貨物集散站駐站(庫)關員結案,並簽證轉運准單已進站,將
      第一聯送艙單單位存查,第二聯自行存查。
(四)空運關稅局於收到前述電傳貨櫃(物)運送單,經比對無訛後,依
      序歸檔結案備查。若逾二十四小時尚未收到,應於次辦公日主動追
      蹤貨物流向。
(五)台中關稅局機動隊或稽核關員依貨櫃集散站駐站(庫)關員存查之
      轉運准單稽核轉運貨物。
(六)已核准自主管理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或貨櫃集散站,駐站(庫)關員
      應辦事項得由專責人員辦理。


五、進口報單之申報事項:(參閱報關手冊第 27 、45、46、49  頁)
(一)收單關別為 DA (一般進口貨物)、DB(保稅貨物)。
(二)進口報單號碼為轉運申請書進口編號之轉至關別DA改為收單關別
      ,但保稅貨物則為DB;收單關別CA或BF改為轉自關別;年度
      不變;最後八碼為艙號,即由轉運申請書進口編號之最後八碼轉為
      進口報單號碼之最後八碼。(即轉運申請書之進口編號為 CA/DA/9
      1/0030/0005 轉為進口報單號碼為 DA/CA/91/0030/0005)
(三)轉運申請書之進口編號可由關稅總局網站(網址 http://wwweng.d
      goc.gov.tw)之空運通關資料庫查詢,並於「空運進口轉運報單查
      詢」作業中鍵入主提單號碼及分提單號碼即可。
(四)主提單號碼及分提單號碼填報於提單號碼欄。
(五)貨物存放處所欄填報實際存放之貨櫃集散站。(即轉運申請書所填
      報之目的地)
(六)船舶呼號欄則填報 NIL;航次欄則填報航機班次,如 CI0008 (即 
      CI  後空一格,再填班次 0008)。
(七)至於其他欄位,仍依報關手冊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辦理。
(八)完成轉運後之進口艙單更正事宜,由台中關稅局之艙單單位辦理。


六、進口報單之收單、分估、查驗、徵稅、放行、簽證及理單等程序,依
    現行規定辦理。


七、台中關稅局貨櫃集散站放行貨物時,以海運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及
    提單為準。


八、轉運准單之追蹤
(一)空運關稅局艙單單位關員,應定期列印「逾期未銷案轉運貨物清表
      」,送台中關稅局艙單單位追蹤貨物是否運達。台中關稅局艙單單
      位關員,應儘速查明註記於清表內,退回空運關稅局艙單單位。
(二)台中關稅局追蹤查核後,若發現有違法情事,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