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及行政院七十三年三月三十一
日台七十三內字第四七七二號函核定「改進攤販管理重要措施」之規
定訂定之。
二 凡經直轄市暨縣 (市) 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
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本要點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三 攤販營業稅按其等級,照「攤販分類分級定額課徵營業稅標準表」所
列查定稅額,扣減其申報進項稅額之百分之十為應納稅額。
四 攤販等級按其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等三項因素計點評定之。
其等級評定方法如左:
(一) 各類攤販基本點數按營業面積大小訂定,其應得點數按「攤販課徵
營業稅基本點數標準表」所列點數查定 (流動攤販營業面積按未滿
三點五坪計算) 。
(二) 攤販營業地段點數之評定,按「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稅查定費用標
準等級評定表」所列等級分級計點。其各等級之點數,依「攤販課
徵營業稅營業地段點數標準表」所列各該級數計列。
(三) 攤販依上因素計得點數之合計數,按「攤販分類分級定額課徵營業
稅標準表」查定其等級、銷售額及稅額。
(四) 稽徵機關得視季節性因素或營業特性等實際營業狀況,於百分之三
十限度內調整查定銷售額。但營業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
,其調整增加之額度不在此限。
五 攤販應納營業稅,每三個月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課徵一次。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