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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84)台財稅第字第841602927 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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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及行政院七十三年三月三十一
    日台七十三內字第四七七二號函核定「改進攤販管理重要措施」之規
    定訂定之。

二  凡經直轄市暨縣 (市) 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
    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本要點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三  攤販營業稅按其等級,照「攤販分類分級定額課徵營業稅標準表」所
    列查定稅額,扣減其申報進項稅額之百分之十為應納稅額。

四  攤販等級按其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等三項因素計點評定之。
    其等級評定方法如左:
 (一) 各類攤販基本點數按營業面積大小訂定,其應得點數按「攤販課徵
      營業稅基本點數標準表」所列點數查定 (流動攤販營業面積按未滿
      三點五坪計算) 。
 (二) 攤販營業地段點數之評定,按「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稅查定費用標
      準等級評定表」所列等級分級計點。其各等級之點數,依「攤販課
      徵營業稅營業地段點數標準表」所列各該級數計列。
 (三) 攤販依上因素計得點數之合計數,按「攤販分類分級定額課徵營業
      稅標準表」查定其等級、銷售額及稅額。
 (四) 稽徵機關得視季節性因素或營業特性等實際營業狀況,於百分之三
      十限度內調整查定銷售額。但營業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
      ,其調整增加之額度不在此限。

五  攤販應納營業稅,每三個月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課徵一次。

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