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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4: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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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
    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
    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
    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
    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五萬元。


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
    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
    下: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 ──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