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
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
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
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
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五萬元。
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
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
下: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 ──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