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便民服務,縮短遺產土地、房屋移轉登記前置作業時間,提高
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對於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委託各鄉 (鎮、市) 公所
辦理之遺產稅申報案件及未申報逕行核定之案件、於核發繳清 (免稅
) 證明書時,均適用之。
三 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鄉 (鎮、市) 公所於核發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時,由稅捐處將遺產土地、房屋之有無欠稅情形,委
請上述機關註記於該繳清 (免稅) 證明書上。
四 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鄉 (鎮、市) 公所受理遺產稅申報案
件,或未申報逕行核定案件,至遲應於審核遺產總額時,就被繼承人
所有之遺產土地或房屋,應以電腦或檢附課稅明細清單送所在地稅捐
處、分處辦理查欠作業。櫃台化案件如申報土地、房屋與財產總歸戶
明細資料不符而無法適用前項方式預先辦理查欠之案件得因納稅義務
人之要求,可由其自行向管轄稅捐處、分處辦理。
五 稅捐處、分處接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鄉 (鎮、市) 公所
,通報之課稅明細清單,應於七日內查明遺產土地、房屋之欠稅情形
回報通報單位。其查有漏未課徵之應補徵稅款或欠稅時,應將補發稅
單逕行函送繼承人通知繳納,並提示向管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
所或各鄉 (鎮、市) 公所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時應檢
附各該補徵稅款或欠稅繳納收據辦理查欠作業。
六 遺產土地、房屋查無欠稅者,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鄉 (鎮
、市) 公所核發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時應加蓋「依據○○縣市
稅捐稽徵處查欠資料,遺產土地、房屋截至○○年○○月○○日止查
無欠稅」戳章及職名章。
七 遺產土地、房屋查有欠稅,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鄉 (鎮、
市) 公所核發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時應加蓋「依據○○縣市稅
捐稽徵處查欠資料,遺產土地、房屋截止○○年○○月○○日止另有
欠稅」,同時註明欠稅明細或檢附欠稅明細清單,俟納稅義務人繳清
欠稅後,由稅捐處、分處依據繳納收據在遺產稅繳清 (免稅) 證明書
上加蓋「截至○○年○○月○○日止○○縣 (市) 欠稅業已繳清」戳
章;惟如納稅義務人已提示繳納收據者,則加蓋「依據○○縣市稅捐
稽徵處查欠資料及納稅義務人提示繳納收據,遺產土地、房屋截至○
○年○○月○○日止欠稅業已繳清」。以上查欠資料均應加蓋職名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