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認定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規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適用對象,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三、前點私立醫療(事)機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得自前一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其經審認符合條件者,受理之稽徵機關應於申請年度之次年三月二十日前報請財政部認定;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申請年度開始適用。
四、第二點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之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應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按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之事項包括:
1.收據編號。
2.收據日期。
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
4.病患姓名。
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
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所為之薪資、租金等給付,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五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情形。
五、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私立醫療(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稽徵機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廢止認定,並自廢止認定年度起不得適用:
(一)自認定適用年度起任一年度未依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帳簿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未符合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或有未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
(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全年度短漏報收入占該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五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經核課確定。
(三)經查獲全年度漏開收據達三次。
(四)於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調查其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