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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1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供冷凍冷藏設備用主機或冷媒壓縮機提供擔保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88)台財稅字第8819226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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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進口供冷凍冷藏設備用主機或冷媒壓縮機提供擔保免稅進口之
    相關事宜,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所稱提供擔保免稅進口,指納稅義務人依「中央系統型及
    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應繳之貨物稅,經進口商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提供擔保,替代現金之繳納,由海關先行免徵
    貨物稅放行其進口貨物。
    海關依前項規定放行之貨物,應將進口資料通報原核准擔保之機關。
    通報後關稅或完稅價稅如有變更,應再行通報。


三  本作業程序所稱擔保,指合於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擔保品
    。


四  本作業程序申請提供擔保免稅進口,應檢附進口貨物發票影本,並逐
    批申請。


五  本作業程序申請提供擔保免稅進口之申請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 公司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
      統一編號。
 (二) 進口貨物品名、規格、數量。
 (三) 願提供擔保免稅進口之聲明。
 (四) 擔保之種類。
 (五) 年、月、日。

 (法源資訊編:申請書請參閱財政部公報第 37 卷 1867 期 45188~4518
  9 頁)


六  依本作業程序提供擔保免稅進口,貨物為主機者,進口商應於海關放
    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貨物為冷媒壓縮機者,應於海關放行之次日起
    一年內,檢附裝置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冷凍冷藏設備證明文件
    ,向原核准提供擔保之機關申請銷案。
    進口商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
    展期,其展延期限由各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況酌定。


七  依本作業程序辦理提供擔保免稅進口之案件,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銷案
    者,除由原核准提供擔保之機關發單補徵貨物稅外,並停止其辦理提
    供擔保免稅進口期間一年。


八  依本作業程序提供擔保免稅進口之貨物,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銷案或
    繳清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退還其原提供擔保品。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