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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增定酒精類以外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應行標示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九三○三五○一七一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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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四項規定。
一、增定酒精成分六十度以上之酒類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
二、前項應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