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
103.09.26 |
補行報關日之認定 |
行政規則 |
472. |
103.09.04 |
船舶等運輸工具所載貨物,雖已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惟經查明涉有丟包或調包等私運情事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論處 |
行政規則 |
473. |
103.07.11 |
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嗣後變更之處理原則 |
行政規則 |
474. |
103.06.05 |
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英 |
行政規則 |
475. |
103.04.18 |
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夥伴協定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 |
476. |
103.04.07 |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英 |
行政規則 |
477. |
103.01.22 |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內容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其應退稅款無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視為業經核定」之效果。 |
行政規則 |
478. |
103.01.06 |
廠商報運進口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不涉及逃避管制者,如未能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證,惟已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進口之申請,其因行政機關協調或主管機關作業所需要之期間准予扣除。 |
行政規則 |
479. |
102.11.29 |
紐西蘭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合作協定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 |
480. |
102.11.26 |
海關實施電子帳冊暨遠端稽核作業規定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