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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Date) 101.12.06
法規內文(Content) 中華民國10054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9290號訂定發布,生效日期另定之。(定自1007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12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一、  為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之施行,特訂定本應注意事項。

二、  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現場)退稅標誌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特定營業人)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以下簡稱特定貨物),含稅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並於購物日起三十日內攜帶出境者,得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如退稅金額在一千元以下者,亦可向經稽徵機關核准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申請退還向其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三、  名詞定義

()  外籍旅客:指持下列證照入境之旅客

1、  非中華民國之護照。

2、  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3、  旅行證。

4、  入出境證。

5、  臨時停留許可證(註: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僅限於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申辦退稅)。

()      特定營業人:指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以下簡稱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營業人。

()      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  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如: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料、爆藥、具防盜警鈴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資或其他依國際空運協會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物品等貨物)

2、  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3、  未隨行貨物。

4、  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      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稽徵機關核准得辦理現場退稅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退稅金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

四、  特定營業人申請條件:

()      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符合下列必要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

1、  實收資本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之公司。

2、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3、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      營業人所屬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為特定營業人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1、  總機構之同意書。

2、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證明。

五、  特定營業人由專人辦理退稅,且其專責退稅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專責退稅人員經稽徵機關專業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其學歷證明,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現場退稅之標誌:

()      具備高中、高職或專科以上相當學歷並具基本電腦操作概念。

()      至少一人以上具有經稽徵機關授與十六小時以上之專業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之資格。

                        前項第二款所定專責退稅人員,應配合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參加退稅專業教育複訓。

                        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所生之費用,由特定營業人負擔之。

六、  特定營業人開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事務前應辦理事項:

()      辦妥工商憑證

1、  特定營業人應辦妥工商憑證IC卡並完成開卡手續,相關工商憑證申辦資訊可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為http://moeaca.nat.gov.tw)查詢。

2、  如為公司組織之門市部、營業處(所)者,因無法取具工商憑證IC卡,可憑總公司或分公司之IC卡附卡作為登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退稅網站)之認證憑證。

3、  以工商憑證IC卡登入退稅網站並獲授權,始可進行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相關退稅表單線上建檔傳輸及查詢作業。

()      應設置專責退稅櫃檯,並指派熟知作業之專責(退稅)人員處理,以服務外籍旅客。

()      應具備之電腦軟硬體設備:

1、  可連上網際網路之個人電腦

2、  瀏覽器(IE6.0以上)、Acrobat  reader軟體

3、  雷射印表機(需列印條碼清晰度高)

4、  工商憑證IC卡讀卡機

              (規格請至網址http://moeaca.nat.gov.tw查詢)

5、  ADSL或寬頻網路(本案以上行頻寬為主)

6、  選用配備:條碼光罩、PC防毒軟體

()      經核准為特定營業人者,或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退稅網站將發送電子信件至申請書上聯絡人之電子信箱,特定營業人應依前開信件指示進行連線測試作業,除應先行核對基本資料外,並於退稅網站之測試網模擬登錄列印載有「測試合格」字樣之退稅表單並於其下方加蓋公司大小章後,持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現場)退稅標誌及相關書表。

                  前開所稱退稅表單,申請為特定營業人者,應模擬登錄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明細申請表」);另申請開辦現場小額退稅作業之特定營業人,並應模擬登錄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以下簡稱「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

()      特定營業人應先行研閱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及本應注意事項,熟知操作及處理規則並確認可進入正式退稅網站(申辦現場小額退稅作業者,應確認是否具開辦現場退稅相關權限)後,於特定貨物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張貼(現場)退稅標誌,始得開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規定之事務。

七、  特定營業人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及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如下:

()      退稅範圍與方式:

1、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金額逾一千元者,應於出境時向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不得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申請現場退稅。

2、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金額在一千元以下者,除於出境時向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外,亦得選擇於購物現場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申請辦理退還營業稅。

3、  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之外籍旅客,須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出境時,方得向海關申請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不得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申請現場退稅。

()      交易程序:

1、  特定營業人應先查對外籍旅客之證照是否有入境資料。若有,則表示持該證照入境,具退稅資格。

()      大陸、港澳地區人民須檢視「入出境證」。

()      除上述外籍旅客外,應確實檢核其「外籍護照」、「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臨時停留許可證」上是否有入境章戳,並與該旅客確認其入境日期。

2、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時購買特定貨物及非特定貨物時,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勞務或免稅貨物不得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之規定。

3、  特定營業人就特定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除應據實記載下列事項外,應請外籍旅客購物當日向專責(退稅)櫃檯申請開立退稅表單:

()      外籍旅客之姓名與護照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但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得免記載外籍旅客之姓名。

()      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

4、  「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之開立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定營業人應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甲、    購物退稅金額逾一千元者。

乙、    購物退稅金額在一千元以下,但特定營業人不具辦理現場小額退稅資格,或雖具辦理現場小額退稅資格,惟旅客選擇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辦退稅者。

丙、    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之外籍旅客申辦購物退稅。

()      有下列情形者,特定營業人應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

                  外籍旅客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購物,其購物退稅金額在一千元以下,且經選擇於購物現場申辦現場小額退稅者。

5、  特定營業人銷售非特定貨物或外籍旅客有違反小額退稅規定(含未向海關申請查驗)紀錄者,不得開立前開退稅表單。

6、  特定營業人受理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應登入退稅網站並使用工商憑證,調取建檔畫面,登錄並依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

7、  有關護照號碼欄位之登錄,除大陸、港澳地區人民須鍵入其「入出境證」上之許可證號外,應鍵入其入境之證照號碼。

8、  前開退稅表單均一式二份,特定營業人應列印交與外籍旅客於「旅客簽名」欄簽名後,一份自行留供備查,一份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給旅客。有關表單之保管,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辦理。

9、  特定營業人應請外籍旅客於購物日起三十日內將特定貨物攜帶出境,並於出境時將特定貨物手提至海關櫃檯供海關審驗完成相關退稅程序後,依需要再予託運。

10、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其他應注意事項:

()    應將特定貨物獨立裝袋後,依據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所載之應退稅金額辦理退稅,並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開立之統一發票加蓋「旅客已申請退營業稅」之字樣。

()    提示外籍旅客如未依前述向海關申請查驗者,將列入違反小額退稅規定紀錄名單,下次復來臺除繳回已退還稅款外,不得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申請辦理退還營業稅。

八、  特殊情形之處理

()      外籍旅客離境前,發生退換貨情事:

1、  應同時檢具原始統一發票及原「退稅明細申請表」(或原「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向特定營業人申請重新開立之。

2、  如退換貨後當日購買特定貨物含稅總金額已不足三千元者,不得申請退還該筆營業稅,特定營業人應收回原退稅表單,毋需重新開立,並應至退稅網站作退換貨註記。

3、  前開退換貨如外籍旅客已領取該退稅款,應由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向該外籍旅客追回原退稅款,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返還營業稅繳款書(40F)」(以下簡稱40F繳款書)代為繳納之,始得辦理退貨事宜,並應至「外籍旅客退稅網站」作「已代繳」相關註記。

4、  如退換貨後當日購買特定貨物含稅總金額仍逾三千元者,該特定營業人應調閱原退稅表單進行修改,惟交易日期應維持原購貨日期不得更改;退貨後作廢重開之統一發票,應註明原開立發票之日期及號碼。

()      外籍旅客離境後,復來臺發生退換貨情事:

1、  外籍旅客應同時檢具原始統一發票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向特定營業人辦理之。

2、  特定營業人應至退稅網站作退換貨註記;外籍旅客因辦理退換貨所應歸還之營業稅退稅款,特定營業人應向該外籍旅客追回。特定營業人經收該筆退稅款,應至「退稅網站」列印並交付40F繳款書之證明聯予外籍旅客。

3、  除經核准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應將該筆退稅款列為當期(月)退稅代墊款申請之減除項目外,特定營業人應持40F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款機構留存聯等向公庫繳款。

()      特定營業人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後,外籍旅客於同一日向同一特定營業人發生增購特定貨物情事:

1、  如屬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者,應請外籍旅客檢具原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繳回原退稅明細申請表正本,將增購金額併計列入原「退稅明細申請表」,更正後重新列印交付外籍旅客。

2、  如屬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      加計增購特定貨物之退稅金額未逾一千元者,得將增購金額併計列入原「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更正後重新列印並兌付退稅款交付外籍旅客。

()      加計增購特定貨物之退稅金額已逾一千元者,應將該筆增購金額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交付外籍旅客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辦退稅。

(四)特定營業人受理外籍旅客退換貨或增購特定貨物時,依前揭(一)、(三)1、及(三)2、(1)規定應收回原退稅表單,重新開立退稅表單,並註明重新開立(給單)原因;但無法收回原退稅表單者,應於重新開立之退稅表單「原開立退稅表單未收回」欄中勾選。特定營業人因重複列印或補發表單等情形重新列印退稅表單者,亦同。

()      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事由致網路無法連線之處理:

1、  特定營業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開立退稅表單時,因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特定營業人事由致網路無法連線即時登錄退稅網站者,將無法受理外籍旅客現場退稅之申請,於線路復原前該特定營業人僅得受理海關退稅案件。特定營業人應先以人工依照規定書立退稅明細申請表及註明人工書立事由,於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將該退稅表單之收執聯,連同統一發票收執聯交給外籍旅客收執,俟線路復原後應即補登錄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明細資料至退稅網站。

2、  特定營業人依前開規定,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限無法傳輸專用」之人工退稅表單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各品目之申退稅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申退稅額=金額(含稅)欄  ÷  1.05  ×  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人工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之編號,採下列規則編碼並應避免重號:

                    編號:統一編號(8位)+  交易年月日(7位)+  9    4位流水號
  EX12345678092110390001

(
)      俟電力恢復後,應立即進行補登作業,並登錄異常時點及原因;同時應修改系統交易日期為實際交易日期。

()      特定營業人對於外籍旅客購買高價值之特定貨物,登載退稅明細申請表時,品名、型號、序號等相關欄位,應可在商品外觀、標籤及保證書上清晰可見(如:申請書所列型號應與保證書型號一致)。

()      對於退稅網站警示外籍旅客有未依規定將特定貨物攜帶出境等違反小額退稅紀錄之處理

1、  外籍旅客應先以40F繳款書將前次違規紀錄中已兌領之退稅款繳回,始得向出境機場、港口之海關或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申請退還本次購買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2、  特定營業人除已代收前開退稅款或旅客出示已繳回退稅款之證明外,不得受理該名外籍旅客本次退稅之申請。

3、  特定營業人代收前開退稅款者,應至「退稅網站」作「已代繳」相關註記、列印並交付40F繳款書之證明聯予外籍旅客,作為代收證明。

4、  除經核准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應將該筆退稅款列為當期(月)退稅代墊款申請之減除項目外,特定營業人應持40F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款機構留存聯等向公庫繳款。

5、  至受理外籍旅客出示已繳回退稅款證明之申請案件,特定營業人應至「外籍旅客退稅網站」作「已繳回」相關註記,並影印該已繳回退稅款之證明,備供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九、  現場辦理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申請退還代墊退稅款之程序:

()      特定營業人當期(月)有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代墊或代繳稅款(含採總繳申報之分支機構)時,於每期(月)開始15日內檢附「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代墊稅款及代為繳納稅款彙總表」、「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之代墊稅款申報扣減清冊」、「特定營業人為外籍旅客代為繳納稅款清冊」,並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之「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第109欄)」,申報上期(月)辦理小額退稅之申報扣減金額扣減其應納稅額。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已辦理現場小額退稅清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之代墊稅款申報扣減清冊」、「特定營業人為外籍旅客代為繳納稅款清冊」內容須載明逐筆交易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編號、核定退稅日期、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號碼、外籍旅客姓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含稅)、已代墊之營業稅額或已代繳之退稅款及代繳原因。前述清冊可自退稅網站下載。一式兩份,除留存乙份外,另一份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送主管稽徵機關。

()      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於申報時暫免檢附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及銷售特定貨物之統一發票等,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主管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供查核;如未依規定提示或提示不實者,依營業稅法或相關法令辦理。

()      特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時,不得扣減其應納稅額;如已扣減者,由稽徵機關查核後補徵其已扣減之退稅款:

1、  未提供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已辦理現場小額退稅清冊者。

2、  無外籍旅客之入境資料者。

3、  特定營業人有憑證開立不實之情事,造成溢退或誤退營業稅達三萬元以上者,除追補已退稅款外,應依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第二十一條廢止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核准並收回辦理現場退稅之標誌。

十、  特定營業人之協力義務如下:

()      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其專責退稅人員有異動者,應主動通報主管稽徵機關。

()      應對外籍旅客善盡退稅宣導之責。

()      應保存相關退稅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      有發現外籍旅客詐退營業稅款之情事者,應主動通報主管稽徵機關。

()      確實要求外籍旅客提示護照等作為證明文件。

()      退稅表單上之品名欄應清楚並覈實登載。

()      主管稽徵機關得不定時派員監督營業人於營業現場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或現場小額退稅之相關作業,營業人應配合協助辦理。

十一、    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其經稽徵機關測驗合格之專責退稅人員有異動者,特定營業人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主動通報主管稽徵機關;另定期每年一月及七月線上系統回報專責退稅人員名單。

十二、    特定營業人開立退稅憑證不實,造成溢退或誤退稅款,或有發生應代繳未繳回退稅款情形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補徵之。

十三、    特定營業人如有遷移營業地址,應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重新申請核發並取得退稅標誌後,始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規定之事務。

十四、    特定營業人得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放棄辦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或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並由稽徵機關收回其退稅標誌。

十五、    特定營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稽徵機關廢止該特定營業人之核准,並收回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

()      已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或暫停營業。

()      擅自歇業或經處分停業。

()      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      一年內於退稅明細申請表記載不實資料,造成溢退或誤退營業稅達五萬元以上。

()      非因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自行以人工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不實,造成海關審理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      不符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特定營業人屬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原因遭廢止資格者,一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十六、    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稽徵機關廢止現場辦理退稅之核准,並收回核准銷售特定貨物現場退稅之標誌:

()      有前點第一項所列情事。

()      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專責退稅人員離職,且營業人無其他符合該款規定之專責退稅人員;或該款所定之專責退稅人員未依規定參加複訓,經通知仍拒絕參訓,且營業人無其他已依規定參加複訓之專責退稅人員。

()      一年內於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記載不實資料,造成溢退或誤退營業稅達三萬元以上。

()      非因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自行以人工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或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不實,造成海關審理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特定營業人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原因遭廢止現場小額退稅之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十七、    特定營業人依規定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時,應以新臺幣支付之。

十八、    本應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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