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ain Content Area
:::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1.05.30
法規內文(Content)
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壹、總則
 一、為規範金融機構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執行盡職審查程序,透過網路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申報稅務
     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金融機構網路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其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
     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作業範圍:
  (一)申報金融機構應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盡職審查,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應申報帳戶」及「無資訊帳戶」之金融帳戶資訊。如經審查無前
      述帳戶,應於申報時註明。
  (二)申報主體:
    1.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申報金融機構,應由總機構合併其位於我國境內之總分
      支機構辦理申報。
    2.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申報金融機構,應由各分支機構
      辦理申報。
  (三)申報金融機構之範圍,指免申報金融機構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
  (四)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指下列之一:
    1.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其位於我國境外之分支
      機構。
    2.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位於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五)金融機構之範圍:
    1.存款機構: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之實體。
    2.保管機構: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
      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
      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3.投資實體:
      (1)主要業務係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下列任一之活動或操作,且其最近三個
         會計年度歸屬於該等活動或操作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
         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①支票、匯票、存單、票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貨幣市場工具交易;外
            匯;匯率、利率及指數工具;可轉讓有價證券;或商品期貨交易。
         ②個別及集合投資組合管理。
         ③代他人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
      (2)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本目之1之投資實體管理,且其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金融資產之投資、再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
         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4.特定保險公司:任何發行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或須對具現
      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承擔給付義務之保險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六)免申報金融機構之範圍:
    1.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但其從事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或特定保險
      公司商業金融活動所衍生相關義務之給付款,不在此限。
    2.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
      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
    3.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
    4.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5.受託人為申報金融機構且依本辦法規定申報該信託下所有應申報帳戶資訊之
      信託。
    6.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
  (七)應申報帳戶:
      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本辦法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之金融帳
      戶。
  (八)無資訊帳戶:
      申報金融機構進行電子紀錄搜尋及紙本紀錄搜尋,僅查得帳戶持有人外國轉
      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查無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
      目任一指標,且無法取得帳戶持有人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及證明文據之金融
      帳戶。
 四、帳戶金額如含不同幣別,申報金融機構得擇定單一計價幣別,並依本辦法第
     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申報時載明該計價幣別。
 五、申報期間及方式:
  (一)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應透過「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
      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網路申報上一曆年度相關資訊。
  (二)申報金融機構於前款規定或財政部公告展延申報期間開始前因解散、廢止、
      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其依本辦法規定應申報之帳戶資訊或註明,
      得提前於申報期間開始前辦理網路申報。
  (三)更正、逾期或展延申報亦應透過申報系統,以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六、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貳、帳號註冊及網路申報測試
 七、申報金融機構及其代理申報機構(人)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應於申報系統
     註冊帳號,以該帳號登入進行網路申報測試、接收申報系統通知訊息、辦理金
     融帳戶資訊申報、更正、申請展延申報及補報等。
 八、帳號註冊及管理:
  (一)申報金融機構及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以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
      留證統一證號,及留有該統一編(證)號之下列憑證之一註冊帳號,以進行身
      分驗證:
    1.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 (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組織)。
    2.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機關、團體、執
      行業務事務所)。
    3.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個人、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
    4.其他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憑證。
  (二)申報金融機構如無前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具備憑證,應於註冊時指定已於申報
      系統完成註冊之代理申報機構(人),並經該代理申報機構(人)於申報系統確
      認授權關係,始能完成註冊程序。
  (三)為辦理申報檔案簽章及加密,應擇定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之
      下列憑證之一,作為電子簽章憑證:
    1.第一款規定註冊帳號應備妥憑證之一。
    2.金融機構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使用之有效數位憑證。
  (四)帳號密碼管理:
      依第二款規定註冊之申報金融機構如遺忘密碼,得於申報系統查詢,依提示
      項目輸入資料,如經比對與系統之基本資料相符,系統將傳送一次性密碼至
      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帳號更正密碼。
  (五)申報金融機構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他事由而消滅,或非屬本辦法
      規定之申報金融機構而誤於申報系統註冊,依第一款規定註冊者應使用註冊
      時之憑證,依第二款規定註冊者應使用密碼,登入申報系統刪除帳號。
 九、網路申報測試期間: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如遇第十六點之一第一款規定
     事由,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延長測試期間。
 十、前點規定測試期間內上傳及申報之所有資料僅作測試用途,申報系統將於測
     試期間終了後,自動刪除所有資料。
叁、網路申報程序及作業規定
 十一、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網路申報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十二、網路申報身分認證: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須以
      依第八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註冊之帳號,於申報系統通過身分認證登入。
  (二)申報金融機構授權代理申報機構(人)代為完成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申報,
      相關責任仍歸屬該申報金融機構。
 十三、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應依下列規定製作、檢核、簽章加
       密、上傳XML檔案並確認申報:
  (一)依XML檔案申報使用者手冊及申報檔案格式綱要等規範製作XML檔案,包括訊
      息規範、申報金融機構及申報資訊內容(申報帳戶)等部分。
  (二)使用申報系統檢核程式檢核XML檔案正確性,如經檢核有誤,應釐正資料後
      再續行申報程序。
  (三)使用電子簽章憑證及申報系統離線版工具,將檢核無誤之XML檔案進行簽章
      及加密;將已簽章加密檔案上傳至申報系統。
  (四)於申報系統選取已上傳之XML檔案,進行確認申報後,系統將顯示稅務用途
      金融帳戶資訊收執聯。
  (五)XML申報檔案經申報系統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並以電子
      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完成申報程序。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可自
      行至申報系統儲存或列印申報確認書。
  (六)如經申報系統檢核有誤並回復錯誤訊息者,應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重新申
      報。
 十三之一、申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執行盡職審查,確認無「應申報帳戶」
     及「無資訊帳戶」者,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得適用網路申報
     簡化作業完成申報,無須依前點規定製作、檢核、簽章加密及上傳XML檔案。
     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申報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人)可自行至申報系統
     儲存或列印申報確認書。其網路申報簡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十四、查詢申報紀錄: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可隨時至申報系統查詢其最近一年度申
      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二)為避免產生有無申報之爭議,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上傳申報
      資料後,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上網查詢,確認是否申報成功。
 十五、更正申報:
  (一)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更正申報者,應申報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之完整檔案,系
      統將以最後一次申報檔案作為當年度申報資料。
  (二)逾申報期限更正申報者,應申報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之完整檔案。但申報資
      訊內容(申報帳戶)部分得僅包括該次新增、修正或刪除部分資料。
 十六、逾期申報:
  (一)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逾申報期限申報者,應依前五點作業規
      定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間末日如遇申報系統異常或系統網路異常,致無法提供上傳及申報服
      務,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財政部登載於申報系統之日期為準)申報者,或
      依第十六點之一規定得展延申報,且於展延申報期限內申報者,視為未逾期
      申報案件。
 十六之一、展延申報
  (一)適用條件:申報金融機構、代理申報機構(人)或受委任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
      戶資訊處理或申報之人員,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第五點第一
      款所定申報期間,符合財政部依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展延申報
      要件者。所稱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
      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
      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二)適用程序
    1.財政部公告全面展延者:免提出申請。
    2.財政部公告符合特定要件始得申請展延者:
    (1)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備妥依財政部
        公告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透過申報系統,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
        請。
     (2)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透過申報系統提出申
        請。
  (三)展延申報期限: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期限為準。申報金融機構經公告或核准展延
      申報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三點之一規定於展延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申報。

肆、檔案格式及檢核條件
 十七、XML檔案申報使用者手冊、申報檔案格式綱要及錯誤代碼表,請至申報系統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