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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廢止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
公發布日(Date) 110.12.24
法規內文(Content) 依  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配合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明定政府實體包含「各級政府直接或間接完全持有或控制之其他實體」,本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財際字第一○七二四五二二三六○號公告旨揭名單所列實體均屬之,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本文規定,得免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及申報,旨揭名單已無保留之必要,爰予廢止。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