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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
公發布日(Date) 102.12.0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酒類之盛裝容器,包括其蓋子、蓋墊片、瓶塞等封口裝置。

第 三 條    酒成品之塑膠製盛裝容器不得回收使用。

第 四 條    酒盛裝容器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五 條    酒盛裝容器應符合酒盛裝容器試驗標準表(如附表)規定。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