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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公發布日(Date) 093.04.21
法規內文(Content)

沿革
中華民國43423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7071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84629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93421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09300077611號令公布修正第3條、第4條條文

 

第一條 
凡依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概依本暫行條例處理之。
其性質屬於行政罰鍰而稱罰金者,亦同。

第二條 
凡沒收、沒入之財物,依法應行納稅者,就其變價款內儘先扣繳稅款。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
,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親等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五條 
各項稅捐之滯納金,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提獎之規定。

第六條 
第三條之應解庫部分,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七條 
辦理是項案件之機關,屬於中央者,每月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行政院;屬於地方者,
冊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八條 
違反特種刑法及國家總動員法所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獎。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