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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8.09.26
法規內文(Content)

一、 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規定,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二、 申請人及受理稽徵機關

(一)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提出申請。

(二)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所得者,其受理稽徵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所得者,其受理稽徵機關為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

三、 淨利率之核定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第一點所列我國來源收入,依下列規定核定其淨利率:

(一)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按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定。

(二)不符合前款情形,但可提示與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所簽訂內容相同之合約,且前三年內曾經稽徵機關依其帳簿、文據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定淨利率者,按各該次核定淨利率之平均數核定。

(三)不符合前二款情形,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主要營業項目者,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

(四)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二款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四、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核定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第一點所列我國來源收入,其提供勞務行為或營業行為同時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依下列規定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一)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核定。

(二)不符合前款情形,但可提示與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所簽訂內容及交易流程相同之合約,且前三年內曾經稽徵機關依其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核實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按各該次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平均數核定。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較高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三)不符合前二款情形者,按百分之百核定。

五、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已簽署生效之合約(含中譯本)。

(二)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

(三)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

(四)前三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核准文書(無則免附)。

(五)委由代理人申請之委任書(無則免附)。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 所得稅課徵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第一點所列我國來源收入,並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課徵方式如下:

(一)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計算之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