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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Date) 102.01.0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1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北區、中區、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2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估價。

六、國有財產法務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3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4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5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