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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出口盜版光碟查緝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092.03.05
法規內文(Content) 壹、依據:
行政院 游院長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裁示財政部應會同法務部及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光碟出口建立嚴密查核機制,為利協調相關單位查緝出口盜版光碟,杜絕非法光碟出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組織:
出口盜版光碟查緝專案小組(以下稱專案小組):由財政部(關政司、關稅總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光碟聯合查核小組、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法務部(法務部、高檢署、調查局)等單位共同組成,統籌協調各部會有關出口盜版光碟查緝事宜。專案小組召集人由財政部王政務次長得山擔任,副召集人二名由法務部顏次長大和及內政部簡次長太郎擔任,執行秘書由財政部關稅總局簡副總局長良機擔任,並請各單位指定專人為對外協調聯繫窗口。

參、執行方式:
一、專案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積極協調聯繫各部會有關查緝事宜,杜絕盜版光碟出口。
二、海關嚴密執行通商口岸(含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之查緝措施。
三、查緝作業:
(一)查緝措施:
1、加強與其他國家海關間之盜版光碟情資交換及與境內各單位間之情資通報,建立完整之情資網:
(1)目前我國海關與美國、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國海關間建置有情資通報機制,各國海關若緝獲自台灣出口之盜版光碟可利用此機制通報我海關,俾配合加強出口查核,並追查貨物來源及幕後不法集團。
(2)海關與國內各相關單位建立通報窗口,加強出口盜版光碟等情資通報。
2、針對高風險貨物及廠商加強抽驗:
(1)運用風險管理之理念,根據歷史檔資料或各種情資交叉分析可能被用以虛報之稅則號別(或貨名)或可能出口盜版光碟之廠商,提高抽驗比率(最高風險廠商一律百分之百查驗,出口光碟抽驗比率加倍;可能被用以虛報之稅則號別或廠商,則視風險程度機動提高抽驗比率)加強查驗。
(2)利用各種電腦程式,針對出口貨物及廠商分析風險,攔截高風險貨物,並採取相關措施。
3、加強進倉資料之查核及倉間之巡視工作:
各關稅局應落實執行﹁巡視貨棧(站)應行注意及辦理事項﹂,並確實追蹤考核。對包裝、嘜頭或航空標籤等疑有異常者,應予注意並研判是否予以開箱查核。
4、對免審免驗貨櫃(物)加強抽核:
事後審核免審免驗出口報單時,發現可疑應進一步分析,並對該公司爾後出口案件加強查核。
5、加強選案實施事後稽核,並對特定公司辦理守法檢查:
針對廠商、稅則等分析實施選案,並對美方提供之特定廠商資料辦理守法檢查。
6、各關稅局機動巡查隊、稽查單位、倉棧單位應調派專屬人力針對出口光碟加強查緝。
(二)海關於執行前開查緝措施或查驗時發現疑似盜版之光碟,應儘速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於接獲通知一定時間內(空運出口:四小時;海運出口:一個工作日)至海關協助認定,海關另以電話或傳真通知貨物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
(三)經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認定出口光碟疑似盜版,而出口人無法提出授權資料或其他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者,海關應通知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港務警察局或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駐在當地中隊依法查扣。
(四)經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認定出口光碟疑似盜版,而出口人提出授權資料或其他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者,海關應通知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於三個工作日內,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查扣。逾期未辦理者,若無其他違反通關規定情事,海關於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貨物放行,並將該案函知主管機關及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駐在當地中隊參處。
(五)經權利人或相關權利人團體認定無盜版情事或經海關通知逾期未至海關協助認定者,若無其他違反通關規定情事,海關即予放行。
肆、其他配合措施:
一、請相關單位加強辦理有關盜版光碟出口情報之蒐集、布建及運用。
(一)請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單位加強於警勤區及責任區內蒐集製造、販售及儲存盜版光碟之情資,並採取必要措施。
(二)請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依據經濟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計畫執行情形第三次協調會議﹂報告事項案由三、決定,將C類廠商資料提供財政部關稅總局,俾便出口控管。該小組查獲盜版光碟工廠,亦將相關資料提供財政部關稅總局參考。
(三)海關如接獲密報有關境內查緝盜版光碟部分,應通報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及經濟部光碟聯合查核小組,並副知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俾進行查緝。
(四)財政部關稅總局、內政部警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對於相關盜版光碟出口情報之蒐集、布建及運用,請就各自現有之系統發揮功能。具體之情報,如有涉及其他單位之權責者,請主動與各相關單位聯繫。
(五)各單位對於涉及邊境與境內查緝之重大盜版光碟案件,為避免事權功能重疊,得報由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指派檢察官為統合協調。
(六)對於緊急、具時效性情報之通報,得以電話或傳真聯繫。有關情資應向專案小組指定之窗口互為通報。
二、各單位查獲大宗盜版光碟案件,應追查貨物來源及幕後不法集團,並分析案情做為教材檢討改進,以提升績效。
三、請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協調權利人或權利人團體及時協助查緝單位認定疑似盜版之光碟,並將盜版光碟之特徵及彩色圖片等資料編列成冊,提供查緝單位參考;各相關單位為相關查緝人員訓練時,可安排盜版光碟鑑定之相關課程並請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協調權利人或權利人團體指派專家授課與指導,以提升查緝績效。
四、為提昇查緝績效,海關關員查獲盜版光碟者,一律依真品貨物價值從優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