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4號令發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一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
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